中山市横栏镇晓武百货店被罚款 20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中山市横栏镇晓武百货店因销售过期食品,被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7 月 24 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晓武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承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其交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虾条 1 包、薯片 1 包。经核查,当事人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在中山市西区荣发贸易商行购进上述商品鲜虾条、薯片各 5 包,自 2024 年 5 月 25 日起,上述鲜虾条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虾条 1 包;自 2024 年 6 月 7 日起,上述薯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 2024 年 6 月 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薯片 1 包,合共销售 1 捆,合共获得违法所得 7.5 元。

中山市横栏镇晓武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规行为。一、罚款人民币2000圆整(¥2000);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圆5角(¥7.5)。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山市横栏镇晓武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2JPX2U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事实2024年7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晓武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承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其交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虾条1包、薯片1包。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在中山市西区荣发贸易商行购进上述商品鲜虾条、薯片各5包,鲜虾条(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9个月,标有“上好佳”,净含量:300克)进货价5.2元/包。薯片(生产日期:2023年9月7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7日,标有“珍珍”、“番茄味”字样)进货价4.3元/包。当事人将两种商品捆绑销售,销售价为7.5元/捆。自2024年5月25日起,上述鲜虾条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鲜虾条1包;自2024年6月7日起,上述薯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薯片1包,合共销售1捆,合共获得违法所得7.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圆伍角(¥7.5)。
罚款金额(万元)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7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8
处罚机关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