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其中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6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原辅料、设备、环境的管理;2.加强采购管理,收集供方资质资料,出厂检验报告及样品保留,保证产品质量追溯;3.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在进货、生产到出厂各个环节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香纳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锅鸡精调味料,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7月2日。
(二)原因排查及主体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生产环节原辅料、人员、设备、环境的管理;2.生产的产品要严格执行辐照灭菌。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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