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彝良县两名男子反向“套路”设置圈套的“电诈骗子”,骗到“出国的路费”1800余元被当地警方行拘一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两人是“为民除害”值得“表扬”,也有网友认为即便违法也属处罚过重。
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连线律师进行解读。
>>>极限拉扯
识破电诈套路,萌生跟对方“玩一玩”心理
日前,据彝良县公安局奎香派出所民警调查,辖区居民周某在家无经济收入来源,便邀约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阳区办理护照,然后下载名为“x机”的聊天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进行群聊。
两人进群后发现有人在群里发布高薪招聘人员的信息,周某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招聘的具体内容,对方也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元”的诱人条件,想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周某识破这是常见的电信诈骗套路,萌生了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双方便开始极限拉扯。
>>>反向诈骗
以带朋友食宿为由,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元
于是,周某佯装答应对方“开出的条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并且以要住宿、吃饭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周某和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
奎香派出所立案调查,目前,周某和袁某已分别被行拘7日、5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回应
虽然说是“以诈骗诈”,但性质属于非法占有
9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彝良县公安局奎香派出所,民警表示,虽然两人诈骗的是不怀好意的电诈分子“过了把瘾”,但从性质上说,其行为依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行为。
“本身也是骗取他人钱财的违法行为,他们本来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说他们是‘以诈骗诈’,但他们也是属于非法占有。”
>>>网友热议
“反杀电诈骗子”,妥妥的骗中骗该奖、该罚?
“好家伙,诈骗犯诈骗诈骗犯”,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认为,这是妥妥的骗中骗!但也有网友认为这是“为民除害”,两人不应受罚还应“奖励”,“能骗到诈骗分子不简单啊,应该鼓励所有人都参与,以后就没有诈骗犯了。”
也有网友调侃说,警方更应将精力放在惩处真正的电诈分子身上,而不应“冤枉两个义士”。
>>>律师说法
反向骗取电诈骗子钱财的违法行为不可效仿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这两名男子骗取的是电诈骗子的钱财,但从本质上讲,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了诈骗,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两男子反向骗取电诈骗子钱财的行为是违法的。”
付建明确提醒,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引以为戒,不可效仿。“本案中的两名男子,具有一定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未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律师观点
如果将反向骗取的钱交给警方就不应被行拘
知名律师王利华受访时列举了2022年《“我把骗子给骗了!”杭州一小伙成功反套路》的报道。她认为,周某和袁某的行为并未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我觉得并不是受欺骗处分财物,这只是骗子诈骗的诱饵,只能说明骗子诈骗未遂。”
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钱财。显然,周某和袁某并没有骗取骗子钱财的犯罪意图,骗子主动给转款是想放长线,钓大鱼。
“如果将反骗来的这笔钱擅自占为己有的话涉嫌不当得利,但将这笔钱重新转给骗子也不妥当,应该立即报警,将这笔钱交给公安机关处置,因为这笔钱有可能是骗子诈骗别人的钱,涉嫌诈骗所得赃款,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退还给其他受害人。”
王利华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受害者先是被骗走钱财,然后又通过自身手段从骗子手中骗回财物的事情,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需要综合判断受害者的意图、方式和骗取数额。
“如果被骗了钱,在明知对方是骗子的前提下,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骗子手里把被骗走的钱骗回来,属于自力救济,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违法犯罪。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超过自己被骗金额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则涉嫌诈骗。”
王利华总结说:“如果没上当把骗子打过来的路费交给公安机关,我觉得不应当被行政拘留,如果不愿意上交则可能涉嫌违法,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法律上这属于用于犯罪的钱应当予以没收。”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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