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芜湖市将施行相关管理条例

大皖新闻讯  2024年6月18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20日下午,芜湖市住建局召开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设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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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芜湖市入选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以来,芜湖市锚定“打造长江中下游大城市织网联圩洪涝统筹样板”的目标,坚持全域覆盖、全程管控、系统施策、片区示范,系统治理城市内涝、补齐人居环境短板,打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26条。包括“总则”“规划管控”“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内容。《条例》对职责分工、规划管控、建设管理以及运营维护等几方面进行了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条例》建立了豁免清单制度,规定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报备的处罚规定;运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的处罚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规定。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会加强《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专家开展专题座谈、交流探讨、现场指导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开展海绵城市进校园、进工地、进小区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