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蓝震 通讯员 张方颖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不仅是市民群众日常的生活场所和居住空间,而且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后一公里”。
学术沙龙现场。受访者供图。
今天(9月20日)上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人大环资委、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住建厅举办《如何以高水平立法推进城镇社区高质量发展》公共政策第176期学术沙龙。
会上,《浙江省城镇社区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单位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对立法背景、章节安排和制度创新作了扼要介绍,15位参会专家学者根据学科专业知识和实践感知经验,重点从《条例(草案)》名称设置、立法功能、立法定位、立法框架、立法内容、制度创新,以及法言法语等七个方面,对《条例(草案)》提出了88条富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为省住建厅、省司法厅和省人大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条例(草案)》拓宽了视野、提供了实际依据。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告诉潮新闻记者,浙江在省域层面制定实施《条例(草案)》,在我国尚属首次,这是全国创制性的地方立法。
“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全面总结提升我省在社区治理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政策,依法依规完善社区治理机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社区治理的新期盼。”范柏乃教授说,该《条例(草案)》要重点回答社区治理“谁来治”“治什么”“怎么治”三个关键问题,要重点突出浙江做法、浙江经验、浙江特色和浙江元素。
为此,范柏乃教授提出科学民主制定社区建设条例,充分发挥良法善治的重要功能,需要正确把握好以下六个问题:
第一,通过社区建设立法,促进浙江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二,通过社区建设立法,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能力。社区服务是一条贴近基层、服务居民的社会化服务新路子,社区立法要重点关注和有效提升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三,通过社区建设立法,充分发挥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有效推动社区自治,全面提升社区治理效能;
第四,通过社区建设立法,提高居民安全意识,织密社区安全防护网,有效遏制安全隐患,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第五,通过社区建设立法,依法推进老旧社区全面改造,扩大社区建设、刺激居民消费,有效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通过社区建设立法,加强社区党建,完善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机制,让社区成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社区治理效能。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王兴杰积极回应了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建议,高度肯定了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举办的177期公共政策学术沙龙的实际意义,表示要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予以采纳吸收。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