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9月20日消息,福石控股公告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未对其从案外人霖漉投资处通过以股抵债获得的 3086.3万 股福石控股限售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案件已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东方证券所持福石控股共计 1981.02万 股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驳回原告东方证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判决暂未生效,公司已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东方证券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东方证券承担。公司接到法院通知,东方证券亦已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案暂未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尽一切努力维护广大股东及公司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