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

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记者安垚)据山东省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近日,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23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显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住房保障管理运营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有关规定保留相应的账户余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此外,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新购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的县级行政区域(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内无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其他政策不变。
《通知》还提到,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近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在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