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的理由》:现代社会,伦理已进入崩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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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理由》 赵汀阳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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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治、法律、税收、交通规则、度量衡和日历等硬制度不同,伦理是软制度。硬制度多为约定,软制度多为俗成。在文明初期,初始制度是尚未分化的综合制度,其基本性质是伦理性的,同时也是宗教性的、政治性的和法律性的。随着制度的细化,大部分能够明确定义的规则逐步分化为政治、法律以及各种实用规则,剩下难以明确定义的规则就是狭义的伦理。

与大多数制度不同,伦理的生长方式十分特殊,其创立期即高峰期,度过创立期之后就逐步而缓慢地进入不断退化的阶段,一开始的退化非常缓慢,几乎不可察——以上是推测,下面是事实。随着经济、政治和法律的发展,伦理的逐渐加速,到了现代社会,伦理进入崩溃阶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现代的一切事情都变成唯利是图的交易。伦理显然经不起万事变成交易的挑战。孔子最早发现伦理的退化问题,所谓“礼崩乐坏”。礼崩乐坏的意义不在于批评了新秩序取代贵族旧秩序的时代性无序状态,而在于提示了一个普遍的理论问题。可以想象,假如孔子看到的只是伦理的更新换代而不是道德水平的下降,即使看不惯也不会痛心疾首,或许还会去研究新伦理的意义。

伦理的生存基础在于共同体,在于自组织的社会。当社会发展为国家时,国家建立的秩序比自发的社会秩序更强有力,尤其是国家对暴力的垄断以及法律的成熟,使社会或民间伦理的权威性和报复能力大幅度萎缩,而失去暴力报复能力的伦理关系也就失去了威慑力和约束力。因此,政治和法律的成熟正是导致伦理萎缩的首要原因。失去了暴力威慑的伦理就不再是全功能的规则,而退化为“声誉规则”,即伦理不再具有强制服从的权威功能,只剩下声誉功能,而原来的权威功能都化归为法律和政治制度。由此演化可以推知,不能被化归的声誉正是伦理最后无法被解构的本质。

一个人的声誉决定了别人是否愿意与之合作。社会需要建立共同有益的博弈,所谓合作博弈,类似于“建群”来开展某种游戏。一个人可以特立独行,不与他人合作,相当于拒绝“入群”或“退群”,别人也可以因为他无法合作而将他“踢出群”。远早于网络社会,维特根斯坦就通过游戏概念反思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相当于一个理论化的“入群-退群”问题。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是打球。除了不许作弊耍赖之类的硬规则,打球也有软规则,比如说,人们默认:要玩就好好玩,否则就没意思。假如有人故意瞎打,于是我们会说,别瞎打,这样不好玩。可那个人说,我就乐意瞎打,我自己觉得好玩。我们没有办法要求他必须认真打球,只好不和他玩了。维特根斯坦接着提出了严重的问题:在伦理问题上,我们是否可以说“随你便,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显然不能,因为伦理涉及绝对的价值判断,但维特根斯坦并没有给出最后答案。

我想,伦理问题在此有着复杂性。一方面,伦理是全社会甚至全人类的公共游戏,没有自由退出机制,任何人都没有合法权利退出伦理群,也不能声称自己有权定义伦理。这意味着,伦理不是一种个人权利,而是一种普遍义务,因此,违反伦理的行为即使够不上法律惩罚,行为者也必须承担后果。另一方面,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有的人就愿意造谣或忘恩负义。在传统社会,此类行为会受到惩罚;但在现代社会,惩罚权已经交给了法律,反伦理行为的后果仅限于声誉消散,甚至行为者的社会资本被清零。由此可见,在现代条件下,虽然伦理失去了强制性的力量,但仍然意味着集体生活或公共生活的准入资格,而集体或公共生活对于每个人都是一种诱惑。如果一个人背叛伦理,就会被集体抛弃,成为边缘人,因此,现代伦理的存在条件是人们加入游戏的需要,或对被踢出游戏的恐惧。作为软制度,伦理的脆弱性在于无力抵抗社会中淘汰伦理的力量,事实如此,“应该的空间”在不断萎缩,或许最后会消失也未可知。如前所述,伦理抗不过个人利益,有利益就有对伦理的背叛。在传统社会,个人利益严重依赖集体利益,所以伦理水平显得比较高,见利忘义是见不得人的事情。现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市场,个人权利是私欲私利的合法化,自由市场则把一切事物和人际关系定义为交易,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依存度大幅度降低。追求自私利益最大化被定义为个人理性,这是淘汰伦理的第一种机制。当代的后现代社会进一步发展了淘汰伦理的第二种机制,通常被概括为“权利高于善”,权利因此不断膨胀、扩张和增殖,而且借助政治正确的概念来加倍压缩伦理空间。权利的单方面增殖打破了权利和责任的对称性和平衡,而打击责任就是打击伦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