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卓琼、张明 | 数字贸易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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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本文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指标体系,测度了55个国家2011—2021年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

02研究结果显示,全球整体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存在一定的分化趋势,各国发展差距可能进一步加大。

03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水平、营商环境、前沿技术水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均对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04为此,中国应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制度环境质量、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方面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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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发表于《国际经济合作》,202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为方便阅读,本文省略了脚注、参考文献与部分实证内容,全文请参见中国知网。文中配图摄于通州运河畔的文庙。

内容提要:对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测度是研究和制定数字贸易发展战略的起点。本文从基础支撑、贸易业务、创新能力、贸易场景、贸易保障五个维度出发,构建包含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指标体系,测度55个国家2011—2021年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并通过构建回归模型对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全球整体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存在一定的分化趋势,各国发展差距可能进一步加大;从整体看,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且年度变化较小,处于稳定高位的状态;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在近几年呈现出持续赶超的态势,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但存在分项指标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水平、营商环境、前沿技术水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均对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对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的影响具有异质性。

一、引言

近年来,数字贸易的主导地位逐步显现,成为全球服务贸易增长新引擎和全球数字经济开放合作的重要纽带。全球数字贸易增长迅速,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的融合不断深化,改变了全球价值链形态,形成数据驱动的价值链,数字平台的去中介化亦降低了市场主体参与国际分工的门槛,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机遇。对中国而言,发展数字贸易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发展数字贸易对于畅通中国经济内外循环,加强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中心节点位置意义重大。

国内外学者就数字贸易的概念、规则、指标体系、数字贸易与全球价值链等进行了诸多研究。目前,国际上尚未就数字贸易概念形成共识,数字贸易业态本身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鉴于此,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呈现数字贸易发展的整体情况,还能够为后续开展数字贸易相关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本文运用熵权—层次分析法(Entropy Weight Method-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构建了包括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衡量指标体系,并对55个样本国家得分情况进行分析,最后由回归模型得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因素,以期对中国进一步布局数字贸易发展格局、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

继传统贸易、价值链贸易之后,国际贸易进入数字贸易时代。在数字技术创新驱动下,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但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仍未达成共识,存在涵盖范畴宽窄的争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最早明确数字贸易概念,从其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7年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可以看出,数字贸易包含的类型不断增加。2013年的定义包含四类内容,即数字化交付的内容、社会媒介、搜索引擎、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2014年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互联网和基于互联网技术在订购、生产或交付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内和国际贸易,包括通过互联网达成的实体商品贸易。2017年则将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平台和应用纳入数字贸易范畴。各国对于数字贸易概念的明确涉及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博弈。2015年,瑞士学者米拉·伯里(Mira Burri)将数字贸易的概念概括为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狭义概念仅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贸易;广义概念则将具有创新及信息自由流动特征的数字化网络环境也涵盖进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提出,数字贸易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包括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随着数字贸易业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和学者认同数字贸易应是宽范畴的概念,本文亦认同宽范畴的概念,将数字贸易界定为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以数据流动为牵引,以数字平台为支撑,渗透到跨境生产、交易和消费活动中的国际贸易新形态,包括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对象数字化。

数字贸易的测度也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目前可分为直接衡量数字贸易额和综合衡量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两种思路。前者的代表有:USITC于2017年提出的数字贸易范畴,排除了实体货物贸易,但包含数字服务平台和应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提出的衡量信息与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赋能服务贸易的思路,该思路仅针对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贾怀勤等(2021)提出“二元三环”数字贸易指标架构,提炼出数字贸易包含的三个子范畴,即A为核心数字服务,B为潜在数字技术赋能服务,C为货物—跨境电子商务,其中A+B均为服务贸易,构成窄口径的数字贸易,A+B+C则将货物贸易包含进来,形成宽口径的数字贸易。对于综合衡量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思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20年3月发布《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一版,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提出涵盖数字贸易范围、本质、产品、主体四个维度的数字贸易衡量体系,并进一步提出数字贸易总额的计算公式,即数字贸易总额=数字订购贸易+数字交付贸易同为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这一衡量体系广受认可且影响深远,部分国内学者据此进行了中国数字贸易额的计算。岳云嵩、张春飞(2021)认为,该衡量体系将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简单相加可能出现统计上的重复,并且仅考虑国际收支统计口径(Balance of Payments,BOP)的服务贸易统计会忽略国外分支机构口径(Foreign Affiliates Tradein Services,FATS)的统计数据。岳云嵩、陈红娜(2021)对全球和主要国家FATS数字服务出口特征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得出全球FATS数字服务出口远高于BOP数字服务出口的结论,为之后从FATS角度进行数字贸易统计提供了研究参考。

有关研究搭建数字贸易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统计方法计算出国家或区域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得分。浙江大学《2018世界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蓝皮书》构建了包括6个方面13个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综合指标体系。冯宗宪、段丁允(2022)运用熵权法选取数字创新、数字技能、数字贸易规模、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信任风险、数字贸易壁垒6个一级指标,构建了数字贸易发展指数评价体系,并对全球49个样本国家进行了数字贸易发展指数得分的计算和比较。王智新(2020)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基础载体、海关环境、金融服务、技术支撑、人力资本和法律法规六个方面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的统计测度。部分国内学者对中国各省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分析。克甝等(2022)从网络基础设施、技术水平、贸易方式、贸易能力、贸易潜力五个维度进行指标体系构建,并运用核密度估计、空间Markov链等方法对中国31个省份数字贸易的动态演进进行了分析。周娟美、崔粉芳(2022)基于数字贸易发展全产业链视角,构建包括数字贸易基础、贸易对象和贸易竞争力三个维度的指标体系。

对于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有学者从引力模型出发进行分析。李博文、刘义圣(2023)运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研究亚太地区国家数字贸易效率的影响因素,认为双边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使用共同语言会对数字服务贸易产生正向影响,双边地理距离则会产生负向影响。伊斯梅尔(Normaz Wana Ismail,2021)运用引力模型研究数字贸易便利化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并将数字贸易便利化衡量标准细分为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使用、数字安全三个维度。研究结果表明,数字基础设施对亚洲国家的贸易潜力具有显著积极影响,应优先考虑,同时缩小贸易伙伴之间的数字鸿沟和安全差距也十分重要。杨慧瀛等(2022)证实了数字贸易对一国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影响会受到贸易便利化程度的调节。还有学者通过构建回归模型来探究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认为技术水平、互联网基础设施、制度关系、人力资本水平、文化接近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贸易双方是否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等因素均对数字贸易形成一定影响。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运用熵权—层次分析法,从基础支撑、贸易业务、创新能力、贸易场景、贸易保障五个方面进行指标体系的构建,计算出55个样本国家2011—2021年的数字贸易发展指数,将丰富对数字贸易指标体系的研究;二是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分析中国与其他国家总体和分项的发展差异,也刻画不同收入水平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情况的动态演进趋势;三是通过回归分析探究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宏观经济因素,为中国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启示。

三、指标体系构建及分析

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分为模型搭建、权重计算、指标构建与选取三步,本文在计算得分之后,将从总体和分项角度呈现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情况。

(一)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衡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1.指标体系构建模型介绍和步骤

从权重确定的方式看,指标体系的构建模型可分为客观赋权重和主观赋权重两类,既有数字贸易发展指数研究多选取其中一种方法进行指标体系搭建。本文借鉴刘玲(2015)的方法,采用熵权—层次分析法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以克服仅采用客观或主观赋权的缺陷。

(1)熵权法

(2)层次分析法

(3)熵权—层次分析法

2.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本文在界定数字贸易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并改良了《数字贸易标准化白皮书(2021年)》提出的数字贸易标准需求分析框架,从基础支撑、贸易业务、创新能力、贸易场景、贸易保障五个方面进行指标体系的构建。其中,物流支持、终端设备、互联网水平构成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支撑;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是对数字贸易业务的细分;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构成创新能力指标;数字化知识与信息、数字出版是数字贸易的典型场景;法律监管、政府政策则是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保障性因素。结合数据可得性,本文构建包含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衡量体系,并通过熵权—层次分析法计算出各指标组合权重(参见表2)。共选取55个样本国家2011—2021年相关数据,部分缺失值采用多重插补法(Multiple Imputation)和类推法(Analogy)补全。

(二)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衡量结果分析

1.总体分析

由上述方法可计算出2011—2021年55个样本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年度得分和排名。平均得分排名前五的国家为美国、中国、日本、荷兰、新加坡。美国和中国在样本观察期内保持在前两名,2018年、2020年和2021年,中国的排名跃升至第一位,这说明中国数字贸易近几年的发展呈现持续赶超的态势。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得分排名前十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均为发达国家,分布在西欧、北美、东亚地区;平均得分排名后十位的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分布在东欧、中亚、东南亚地区。新兴经济体中,除中国外,马来西亚、巴西、俄罗斯等国家的发展水平较好。

目前,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三大区域: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地区,以中国、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地区,以荷兰、德国、瑞士为代表的西欧地区。其中,北美和西欧地区经济发展长期保持较高水平,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较快,说明数字贸易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匹配的。以亚洲国家为例,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距明显,老挝、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和哈萨克斯坦、蒙古国等中亚国家处于发展水平较低的状态,而东亚国家则遥遥领先。

样本国家在2011—2021年的得分排名升幅最大的五个国家分别是拉脱维亚、印度、丹麦、德国、巴基斯坦,其中拉脱维亚的排名从2011年的第40名上升至2021年的第25名,上升了15名。拉脱维亚地处欧亚市场的交汇处,是欧亚贸易往来的重要枢纽,也是欧洲商业基础设施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航运、港口、公路、铁路、通信等与贸易相关的基础设施状况良好。同时,拉脱维亚和中国一直保持着友好和紧密的联系,积极响应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进双边贸易的持续均衡发展。得分排名降幅最大的五个国家分别为匈牙利、希腊、挪威、罗马尼亚、墨西哥,可能与这些国家国内经济状况变动和应对新冠疫情冲击政策措施迟缓或不力有关。

2.分项分析

本文梳理了55个样本国家2011—2021年在基础支撑、贸易业务、创新能力、贸易场景、贸易保障五个一级指标的平均得分排名前十的情况。

对于基础支撑指标,丹麦、荷兰、瑞士、德国、新加坡等国家排名前列,排名前十的均为发达国家,说明这些国家与数字贸易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中国排名第22位,处于中等水平,其中物流支持排名第11位,终端设备排名第14位,互联网水平排名第32位,说明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互联网信息通信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贸易业务指标,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荷兰、爱尔兰等国家位居前列,中国排名第三位,其中中国数字产品指标得分排名位于前列,数字服务指标则差强人意,排名第28位,说明中国在数字产品和货物贸易数字化方面具有发展优势,而数字服务则暂时处于发展较弱的阶段。对于创新能力指标,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排名靠前,中国超越总分排名第一的美国,排在首位。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指标领先于其他国家,这充分体现了中国近几年对科学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及产研对接的重视。对于贸易场景指标,美国、荷兰、瑞士、爱尔兰、日本等国家得分较高,中国处于第25位,排名中等,说明中国对于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应用场景的发展仍有待提升。对于贸易保障指标,新加坡、荷兰、英国、芬兰、美国等发达国家排在前列,中国处于第26位,说明中国亟待从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等方面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总体上,美国、日本、荷兰、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不仅总得分排名靠前,在各分项指标上的表现也维持在较高水平。中国目前在贸易业务和创新能力上的优势明显,而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场景拓展、贸易环境改善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亟待突破和发展。

3.对比分析

(1)总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对比

本文就总排名前五位的美国、中国、日本、荷兰、新加坡进行了分项指标对比。中国在创新能力分项指标上占绝对优势,在贸易业务上表现也较好,另外三项明显弱于其他四个国家(参见图1),说明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尚不全面,还存在短板。美国在创新能力和贸易场景的得分相对突出。荷兰、日本和新加坡三国在四项指标上的表现相对均衡,其中新加坡在贸易场景方面有待加强。

(2)不同收入的国家对比

根据世界银行2023年7月对全球经济体的收入水平划分标准,本文选取的55个样本国家中,包含36个高收入国家、9个中等偏上收入国家、10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运用核密度估计法刻画出2011—2021年世界各国以及不同收入类别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情况的三维立体图,以分析样本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动态演进特征。核密度估计是一种非参数估计的方法,主要通过密度曲线刻画随机变量的分布形态,本文选取常用的高斯核密度函数进行分析

通过核密度估计,本文得出世界各国以及三类收入水平国家的三维立体核密度分布曲线。由此可知,第一,全球整体的分布重心呈现不断向右移动的趋势,说明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第二,全球整体和三种收入水平国家的分布曲线均呈现明显的右拖尾现象,这说明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存在分化,即部分国家发展较快,有远超其他国家的趋势,各国之间的发展差距还可能进一步加大。第三,高收入国家的波峰增高且中心峰度变窄,说明高收入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虽不均衡但发展水平差距呈现缩小趋势。第四,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分布曲线较其他两类国家明显较为平缓,波峰的变动也较小,说明这类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差异较小,发展相对均衡。第五,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分布曲线波峰之间的跨度逐渐增大,说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之间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距逐渐扩大,多极化趋势明显。

四、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因素是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节将选取相关指标,构建回归模型,探究影响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因素,并区分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进行异质性探讨。

(一)回归模型设定

(二)变量和数据说明

(三)回归结果分析

五、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结合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运用熵权—层次分析法构建包括基础支撑、贸易业务、创新能力、贸易场景、贸易保障5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衡量体系,选取55个样本国家2011—202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测度,并进行了国家间的对比分析。之后,本文以测度出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得分为被解释变量,选取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水平、营商环境、前沿技术水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七个变量构建多维面板回归模型,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检验,并在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四点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第一,从世界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来看,总体上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得分排名前十位的国家主要分布在西欧、北美、东亚地区,发达国家得分的年度变化也较小,处于稳定高位的状态。全球整体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世界各国数字贸易发展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分化趋势,不同区域的发展差距可能进一步拉大。

第二,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情况来看,近几年中国的数字贸易呈现出持续赶超的态势。平均得分排名位于世界前列,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中国目前在贸易业务和创新能力上的优势明显,而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场景拓展、贸易环境改善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亟待突破和发展。

第三,从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影响因素来看,本文证实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水平、营商环境、前沿技术水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均对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且对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的影响具有异质性。

(二)政策建议

数字贸易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催生的国际贸易新业态。发展数字贸易既顺应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又与中国建设贸易强国的目标相一致。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数字贸易生态。作为推动未来贸易发展的新引擎,数字贸易并不局限于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而是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连接跨境电商、信息技术、物流体系,逐渐形成数字贸易生态圈,并渗透到传统服务业和制造业。中国虽然在贸易业务和创新能力指标上表现突出,但基础设施的搭建、贸易场景的拓展、贸易保障的优化仍需完善。首先,中国应进一步加大对数字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快对核心技术难题的攻关,重视数字人才的储备,同时加强数字与产业的融合,拓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抢占数字贸易竞争高地。其次,应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发展数字贸易,把握政策优势,打造数字贸易产业集群,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另外,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要窗口,未来应依据政策措施,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行数据分层分级分类试点,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创新。

第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促进绿色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能源基础设施普惠化,为数字贸易所依赖的服务器提供稳定的电力、存储设备供应等。二是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尤其要加快农村和边远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宽带网络城乡全覆盖,帮扶欠发达地区跨越数字鸿沟。三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实现数字技术在电子支付、智慧物流等方面的应用,提高电子数据交换体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技术的成熟度,实现数字基础设施的快速普及和应用。

第三,提升制度环境质量。中国应进一步完善体制制度框架,构建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在政治上,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机制,提高政务透明度,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优化政务流程,推动形成良好的政企关系,降低企业投资和贸易的沟通成本。在经济上,中国应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破除阻碍要素市场流通的障碍,促使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实现高效配置,完善经济制度,稳步提升中国市场的开放度,增进国际间经贸合作。在法律上,中国应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创新要素充分发挥作用,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接轨,更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改善营商环境。

第四,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推动制度型开放。数字贸易作为贸易领域的新业态,势必给传统贸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带来新的挑战,数字贸易规则已然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同时,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也呈现出在区域层面实现治理合作的趋势,中国亟需提高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能力。目前,世界缺乏多边的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代表西方发达国家利益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亚太经济体已初步形成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合作范例与典型模板,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排名第二位的大国,也应积极参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就数字贸易领域涉及的数据要素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字产品征税等议题发出中国声音,推动构建适应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情况的数字贸易规则。应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等搭建海外发展平台,完善平台服务体系,推动数字贸易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