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一副食百货商行销售假酒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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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拍手称快、震慑违法分子的突出案例。
本期“铁拳行动曝光台”曝光的是济源市西城XX副食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济源市西城XX副食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回放
2024年7月15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于7月14日在济源市西城XX副食百货商行购买的“梦之蓝-M3”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该商行购进该批次“梦之蓝-M3”白酒5瓶,2024年3月13日、7月14日向举报人销售3瓶,另1瓶销售情况不明,1瓶未售。7月18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鉴定,举报人购买的3瓶“梦之蓝-M3”白酒系商标侵权商品,未销售的1瓶为正品。“梦之蓝-M3”白酒售价为500元/瓶,本案违法所得1500元。该商行于2024年8月12日将1500元货款退还举报人。
以案说法
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侵权“梦之蓝-M3”白酒3瓶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商标侵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特殊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 | 济源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