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富德生命人寿天津分公司以案说险之带病投保理赔时的风险提示

【来源:北方网】

保险人郭某某因患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变期)、急性髓系白血病(M2)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郭某某在投保前数日即已被诊断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而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以客户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该案中郭某某在投保前数日已确诊慢性粒细胞白血症,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若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予以拒保;故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填写投保资料时,需据实填写,如实告知。若消费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损害了自身利益,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