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被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的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构成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10,000.00)。

主体名称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安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3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4-09-20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案
处罚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安吉旭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浙江省安吉县溪龙乡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751942277D
数据来源单位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75194227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