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药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网购药物隐藏着一些风险。这不,一消费者盲目轻信琳琅满目的网络广告冲动下单,但购买“减肥药”食用后却出现不良反应,一查才发现是“三无产品”!应如何维权?因与商家协商赔偿不一致,消费者告上法院,坚持要求十倍赔偿。今日,广州白云法院公布了该起网购纠纷判决结果。
2023年4月,梁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购买了一瓶名为“法国天使之吻”的减肥药,并支付688元。梁某服用后觉得效果不错,便再向陈某购买三瓶,陈某表示可以给予其优惠价,梁某遂支付款项1888元。
谁知,梁某服用该减肥药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与陈某沟通联系退货赔偿事宜,陈某承诺退还货款,并给予若干赔偿,但梁某则坚持要求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
梁某遂以陈某售卖的减肥药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没有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2576元并赔偿十倍货款6880元。
白云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减肥药产品仅有简单的塑料包装盒,包装盒仅张贴了一张正品标识贴,标识贴上的二维码无法扫描,塑料包装盒和胶囊上均未标识产品名称、成分或配料、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从双方协商赔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陈某明知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予以售卖,有违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陈某向梁某退还货款共计2576元并赔偿6880元。
该案件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如所购药品不符合相关产品包装要求,或者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要及时与销售者联系维权。
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保存。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