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失控侧翻与货车相撞致1死,宁德这起交通事故查明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发布《蕉城霍童“3·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28日17时26分许,驾驶人兰*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省道207线125km+500m(霍童渡头交叉路口),车辆失控右侧翻倒至对向车道,适遇相向*荣华驾驶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约为61km/h)由北往南顺向行经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兰*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蕉城霍童“3·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兰*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以致车辆失控侧翻至对向车道,驾驶人晏*华驾驶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的一起非安全生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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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霍童“3·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无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兰*炎,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车辆类型为“机动车”,车辆品牌:黄河牌,车架号:HHHLK19065097,未投保强制险。
2、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兴路33号后板小区二期5号楼2层02店面,车辆品牌:福田牌,车辆型号:BJ5186CCY-A1,车架号:LVBV6PDCXKWO80749,在国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强制险有限期至:2025年03月13日,商业险有效期至2025年03月14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榕字350104223589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兰*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2、晏*华,驾驶证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6月13日,有效期止:2024年06月1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交通方式: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联系方式:15******318。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号码:513030********3411。
(三)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91350104MA2Y4CH71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NO: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421282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发证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时间:2024年5月11日,证件有效期:2028年5月10日。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运输车辆232辆,与驾驶员合资购置的有165辆,其余的67辆是由驾驶员全资购买后挂靠在该公司。公司设置有业务部、车技科、安全科、财务科等内部机构,从业人员237人(其中驾驶员232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唐*娜,副组长周*,成员有水*和唐*娥,制定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公司设置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唐*娜,副组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周*有通过交通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唐*娜证明编号:A01202135449547,周*证明编号:B01202135449556。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制定并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28日17时26分许,驾驶人兰*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省道207线125km+500m(霍童渡头交叉路口),车辆失控右侧翻倒至对向车道,适遇相向晏*华驾驶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约为61km/h)由北往南顺向行经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兰*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207线125km+500m(霍童渡头交叉路口),省道207线呈南北走向,南往蕉城区九都镇方向,北往周宁县咸村方向,水泥路面,路表完好,平直干燥,双向双车道,中央施划黄色单虚线,车行道宽7.3m,两侧路肩宽0.6m,该道路两侧设有金属护栏,西侧未设置金属护栏处为三岔路口,该路口道路通往霍童渡口方向的,三岔路口宽14.8m。视线良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兰*炎,无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晏*华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医疗救护电话,随后向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汇报情况。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饶*孝、林*海、康*珩、叶*雄等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救援并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开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120医护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18时30分许到达现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兰*炎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善后工作进行了多次协调,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已经达成一致,尚未支付。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等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兰*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以致车辆失控侧翻至对向车道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晏*华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正信〔2024〕病鉴字第07号《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兰*炎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2、闽正信司鉴〔2024〕醇检字第115号《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晏*华的试管编号为48086483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闽正信司鉴〔2024〕醇检字第116号《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兰*炎的试管编号为00680830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4、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类型)字第2144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类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定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条件,车辆类型为“机动车”。
5、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145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6、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146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7、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速度)字第2107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1km/h。
8、闽AS5810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车记录仪:证明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9、闽行健司鉴所〔2024〕痕鉴(综合)字第2110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S581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观察事故路段霍童渡头三岔路口距离为39m。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超载、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调查询问及查阅档案,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虽然有对驾驶员开展网络教育培训,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结合车辆运行的实际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
3、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够全面,仅限于办公场所和车辆技术进行排查,没有对从业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2023年4月4日,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工作人员晏*兵、于*等对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和相关要求工作部署专项活动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个别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个别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安全隐患排查车辆数比例不足等问题,并下发《道路运输行政检查告知单》。福州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于4月9日整改完毕,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兰*炎,男,畲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操作不当以致车辆失控侧翻至对向车道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兰*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晏*华,男,汉族,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已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宁德市蕉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