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法院判定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近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为何这么判?
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
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过后,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因为害怕逃走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以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