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来袭!中小股东也有更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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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常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中小股东常常陷入无法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的窘境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常常无处表达。为此,新《公司法》对股东临时提案权进行了完善,畅通了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通道。本期小剧场带大家走进——“股东权利有新规”。


股东权利有新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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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临时提案权?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临时向股东大会提出供股东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议案的权利。


赋予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更充分的权利,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


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提案主体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新《公司法》将提出临时议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从3%降低到1%,即持股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前两款规定的通知。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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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龚宣

编辑:刘浏

初审:赵若楠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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