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瑜
尽管不少人觉得十分新奇,但法院拍卖低价小物件,并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早在2017年,河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就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最后以2.8元的价格成交。另外,价值寥寥数元的打火机、水性笔等,也都曾是地方法院拍卖的标的物。
但显而易见,小额物品的拍卖即便顺利成交,于债权人而言也几乎没有什么帮助。与此同时,法院却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其价值恐怕要超过了几块钱的标的物,可谓得不偿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然而,“适于拍卖”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什么样的物品适于拍卖,什么样的不适于,法律上没有进一步明确,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但是“高射炮”不应用来“打蚊子”。手帕纸、竹背篼、打火机、水性笔、雪碧……低价物成为法拍标的,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常现象。探查背后的问题所在,给司法拍卖设置一定的门槛,杜绝类似的荒诞戏码继续上演,是有关职能部门亟待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