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从事“开挂车”工作但缺少相关资质证件,于是花钱找人“帮忙”,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车手续,并将手续中的车架号镌刻在自己购买的挂车上使用,但后因使用期限原因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定非法买卖、使用货车运输资质证件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失业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打算从事“开挂车”工作,但他对这项工作所需的证件手续等并不了解,于是图方便决定花钱“找人帮忙”。李某委托徐某购买挂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牌照等挂车手续,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3年8个月,李某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3.8万元。徐某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周某,由周某在某汽车公司办理挂车手续。
2023年2月,李某收到挂车手续后,将证件载明的车架号镌刻在另行购买的挂车上使用。2023年12月,挂车车牌所有人某汽车公司收回挂车手续,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该挂车牌照。李某认为自己仅使用挂车手续10个月,故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服务费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道路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挂车手续,并将手续中的车架号镌刻在其购买的挂车上使用,其非法买卖、使用货车运输资质证件的违法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李某应当知道其不具备办理、持有相关手续的条件,仍实施给付行为,主观上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为不法原因给付。
因此李某基于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法律不予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花钱找人办理挂车相关手续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实际制裁了不法给付者,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对于引导良好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