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罚款处罚幅度,湖南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入二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湖南拟出台关于“三小”产业的管理条例。9月24日上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记者梳理发现,草案二审稿中不少亮点值得关注。

将部分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纳入条例

在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出,议案法规名称中的“小门店”与条例调整的其他类别的经营主体界限不够清晰,将其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值得研究。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小门店”与其他类别的经营主体存在混淆,法律概念指向不够精准。从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修改幅度不大,维持条例原名称,有利于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和法规的实施。据此,二次审议稿中删除“小门店”这一经营主体,继续沿用原名称。

同时,为解决实践中对在固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无据、小过重罚等问题,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中将此类经营者的行为纳入本条例调整范畴,对其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简化小餐饮的设立条件

鼓励、支持、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基层调研提出,既要加强对“三小”产业的监管,又要突出鼓励、支持、服务、促进“三小”产业发展。

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第三条有关政府职责中增加“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的内容;在第五条中进一步细化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展的措施。二是在第十条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三年延长至五年;在第十五条中将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修改为“进行进货查验”;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简化小餐饮的设立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罚款等调整为警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基层调研提出,要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对“三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教育和惩罚并举。

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将条例修订草案中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罚款等调整为警告。二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在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降低了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保存凭证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幅度。

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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