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23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韩某合谋盗掘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七王坟墓葬(即清道光皇帝第七子醇亲王奕譞之墓,又称醇亲王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李某、王某、李某负责实施盗掘墓葬,被告人韩某纠集被告人石某、邢某负责出资和购买盗墓设备。被告人王某、韩某等人经事前踩点后,确定墓址及盗墓方案。2023年6月26日20时许至23时许,被告人王某、韩某伙同朱某、石某、邢某、李某、王某、李某,携带探针、尖头镐、抽水机、电钻等盗墓工具盗掘七王坟墓葬。其中,被告人韩某、石某、邢某一伙人负责放风,被告人王某、朱某、李某、王某、李某一伙人负责清理盗洞口树枝、被子并潜入盗洞探寻墓葬,因所盗掘的墓葬已被盗掘,被告人未盗取到文物。八名被告人于2023年6月27日被抓获到案。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八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八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犯罪预备等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