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里掺“口水油”、生产假茅台酒……遂宁这些人遭了!

近日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两则打击假冒伪劣犯罪案例

销售“口水油”处惩罚性赔偿



被告人郭某在船山区明月路经营开发区三六九老火锅店。2022年4月以来,郭某将该店消费者就餐后的厨余垃圾过滤、熬制成“口水油”,由厨师胡某艳将熬制好的“口水油”掺入火锅底料,再次销售给到店消费的客人。经查,该店销售“口水油”锅底金额共计人民币15232元。2023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在店内熬制回收油时被公安机关挡获。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开发区三六九老火锅店支付赔偿老油锅底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5696元,该店经营者吕某华与郭某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4年4月18日,船山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销售“假茅台”获“真刑”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波在网上购买珍品茅台王子酒、飞天茅台酒以及生产假酒所需要的工具。王某波将购买的飞天茅台酒打孔抽出转卖后,把珍品茅台王子酒注射入飞天茅台酒的酒瓶内,冒充正品飞天茅台酒。2022年底至今,王某波通过抖音、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分3次将自己生产的3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卖给马某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4320元。

被告人尹某舟明知王某波生产的系假冒飞天茅台酒,仍帮助王某波销售38瓶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800元。

被告人杨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王某波在售卖假冒飞天茅台酒,仍从王某波处购买并对外加价售卖。经查明,王某波向杨某销售69瓶假冒飞天茅台酒,收取杨某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53950元,并向杨某支付“零花钱”和红包共计人民币2600元。杨某共计销售55瓶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135780元。

2024年5月,船山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