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征求《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显示,符合条件的申领对象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该办法正在公示期,拟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330元
据《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显示,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前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申领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本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参照第五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第五条,婚姻状况变动后无再婚再生育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四)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一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符合第五条,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东莞市户籍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资金来源和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东莞市镇街原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高于33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在原户籍所在地退休时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奖励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市财政全额供给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2016年1月1日前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制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照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领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本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参照第五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第五条,婚姻状况变动后无再婚再生育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三)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四)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一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六)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符合第五条,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前符合生育政策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东莞市户籍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或以上)。
再婚夫妻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纳入扶助范围。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东莞市镇街原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高于33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在原户籍所在地退休时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的纳入奖励范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第九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各级财政资金及村(居)委会筹资共同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市级拨付至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属市、镇街(园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所需计划生育奖励金经费分别由市财政、镇街(园区)财政各自全额承担。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所需计划生育奖励金经费由镇街(园区)、村(居)委会按6:4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全额负担。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市财政全额供给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核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委托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社会保障卡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变更。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对象,并尽快消除发放失败原因,延误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予以补发。
第四章 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卡;
(二)有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第七条的特别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社会保障卡;
(二)有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条件者,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从受理当月计发。
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奖励领取申请表》或《东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领取申请表》;对资料存疑的,经调查核实后再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迁移通知书。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凭迁出地的迁移通知书,在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地受理转入申请当月计发。
第五章 终止发放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迁出市外的,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迁出市外通知书。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
(二)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四)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第十九条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核查发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及时停止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镇街(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生存或资格核查,对死亡或不符合资格的应当终止其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多领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的,应当按发放资金来源原路退回。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申领计划生育奖励或特别扶助金,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东莞日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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