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大省立法护“大美湿地” 一般湿地的保护将有法可依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湖北是生态大省,也是湿地大省,拥有全国最大的江河湖库湿地生态系统。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共15条,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根据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对制度设计、责任分工、落实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以立法推动解决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中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一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
决定草案着力推动湿地保护法在我省有效实施,重点就湿地保护原则、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资源动态监测评估、工作保障机制、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等湿地保护法的重要制度设计进行了强调。
根据决定草案规定,我省湿地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决定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是对湿地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点部门职责逐项列出,避免工作中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二是执行国家湿地面积管控制度,进一步细化管控目标要求和目标下达程序。三是重点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确定予以规定,解决一般湿地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四是结合我省重要湿地修复经验,明确一般湿地修复方案编制程序,填补上位法空白。五是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为科学保护湿地提供支撑。
为更好统筹保护和发展,决定草案在落实上位法对国家重要湿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根据省级权限,进一步明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类型、程序等。决定草案还梳理了我省湿地利用经验,进一步完善湿地利用活动和具体要求,为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湿地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