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丨电动自行车出行如何更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六问之二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王敬东 通讯员 白继农

电动自行车因其小巧、便捷已然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然而,高保有量的背后,是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比不断提升。数字显示,今年以来,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一般程序事故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54.95%。其中,造成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占比43.38%,违法占道行驶占比13.33%,闯红灯占比11.11%,酒醉驾占比7.56%。

这些数据,值得我们警惕和思考:为何这种看似便捷的交通工具竟如此危险?电动自行车出行如何更安全?

电动自行车上路乱象

9月20日7时,记者在张店区世纪路与新村路路口实地调查,此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市民有的送孩子上学,有的去买菜,路口格外热闹。

违法占道行驶、逆行、不戴安全头盔、闯红灯……在蹲点调查的半个小时里,记者发现大多数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佩戴着安全头盔,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但仍有少部分市民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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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10分许,由西向东的新村路路口亮起了红灯,玉龙河桥上的非机动车道逐渐被蜂拥而来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和行人挤满。记者发现,有多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在机动车右转弯的车道内穿梭行驶,看似方便了自己,实则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我上下班时,见到不少人不顾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乱闯红灯,这种行为太危险了。”等红灯的刘女士告诉记者。

骑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的程先生,儿子在附近的张店区实验中学就读。他说:“学校发过一份安全告知书,要求家长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时佩戴安全头盔。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安全,我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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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路口执勤的民警介绍,今年以来,张店交警不间断开展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劝导整治行动。在世纪路与新村路路口、西五路与新村路路口等13个重点路口,执勤人员通过“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的模式,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劝导,全力宣传涉电动自行车交通法规,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保障人身安全。

减少伤害:佩戴头盔 严守交规

“骑电动自行车,一定戴好头盔啊!”9月14日晚,正在淄博吾悦广场门前夜查酒驾的张店交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夏振华拦停了一名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大声提醒。自2022年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路面宣传劝导市民佩戴安全头盔,成为夏振华执勤时守护群众的“头等大事”。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中,颅脑损伤占比高达79.7%,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佩戴头盔是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的重要措施。

在淄博经开区北京路与华福大道路口,就曾发生过一起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致死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张某杰驾驶小型轿车顺华福路行驶至北京路右转弯,与顺华福路通过路口的周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周某萍受伤,车辆损坏。事后,周某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多亏养成了坚持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习惯,不然后果不堪设想。”临淄区的刘先生回忆起今年8月份发生交通事故时候的场景,仍心有余悸。当时,刘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临淄大道与天齐路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刘先生头部撞到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后,又摔到地上。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小小的安全头盔就是公认的“保命神器”,万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或是“带”而不“戴”,让头盔成为摆设。

每闯一次红灯,就如同在“鬼门关”前走一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而言,更是如此。

今年7月,淄川区锦绣路与车站大道路口处,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出租车驾驶员表示自己是正常绿灯左转弯,对方系闯红灯。最终交警判定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转弯对路口内车辆及动态注意不够,负次要责任。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闯红灯的理由,通过路口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观察交通标识和标线,安全警钟要时刻敲响。

图一时方便将交通法规抛之脑后,往往会给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而且有可能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2023年1月,淄川区苏王村路段,一辆小型客车将斜过公路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撞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这起事故主要由二轮电动自行车争道抢行、随意变更车道导致。

“赶时间,汽车撞不到我。”连日来,记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骑着电动自行车“见缝插针”“横冲直撞”式过马路。

今年7月的一天,记者曾跟随张店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采访,从9时到11时,短短2个小时的时间,民警就处置了3起警情,其中2起为小型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剐蹭,造成车辆受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这2起事故,均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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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安交警提醒,违规电动自行车制动、转向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争道抢行、突然拐弯变道,造成的不仅仅是行车秩序的混乱,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酒驾醉驾电动自行车也属于违法

在不少人眼中,酒驾违法单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殊不知,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酒驾且同样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2022年5月,在淄川区胶王路,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与超载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又被行驶至此的超载重型自卸货车侧翻碾压,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事故主要由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

2023年3月,许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周村区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实验学校路段时,其车前部与在和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停留的刘某某相撞,致许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据了解,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饮酒会使人反应迟钝、注意力分散、出现视觉障碍且容易冲动,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法上路,会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另外,快速路作为城市中的重要交通干道,其设计初衷是为了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因此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等慢速车辆驶入快速路,电动自行车也在禁行之列。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电动自行车如果非法驶入城市快速道路、机动车道,随意来回穿梭,不仅会造成道路堵塞,还会对自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因此,电动自行车、行人与非机动车上路出行,一定要按道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盲区误区多:电动自行车出行这样更安全

“你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

“你知道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吗?”

记者采访了多名市民,大多数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这三种外观相似的两轮电动车,知之甚少,甚至混为一体。

“我骑的是电动自行车,不是电摩。”今年5月份,周村交警大队民警在丝绸路新华大道路口发现一名“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随即上前拦停。经观察,民警发现驾驶人李某驾驶的并非电动自行车,涉嫌电摩。而李某却坚持说他买的就是电动自行车,车上的牌子还是卖家给的。经进一步核验以及查看车辆合格证等,民警确定该车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悬挂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作出了罚款400元,责令拆卸并收缴其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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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安交警提醒,根据2019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在55kg以内,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电池电压不得超过48V;电动轻便摩托车无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50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可超过55kg,电机功率在400W至4kW之间(非强制),电池电压无限制;电动摩托车无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可大于50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可超过55kg,电机及功率可超4kW,电池电压无限制。

电动自行车出行如何更安全?

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购买、驾乘非法电动自行车上路出行;骑乘车辆上路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做好防护;按道行驶保持安全速度,不随意变道、不争道抢行,尤其是拐弯经过路口横过公路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仔细观察之后再通行;视力听力存在问题的老年人,最好不要骑乘电动自行车;远离大货车,大货车往往存在视觉盲区,切勿在大货车前方穿行,与大货车转弯横向时保持好安全距离,切勿抢先超越大货车,待大货车通过后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