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地方海事执法协作水平!长三角交通联合执法队伍在行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本市交通领域生态环境治理,9月24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联合毗邻交通执法机构共同对船舶燃油超标、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等涉及船舶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


9月24日上午,由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二十三大队、青浦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以及江苏省吴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过往的船只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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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艘船号为普泰航运0**的货运船被要求靠泊接受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对船舶油类记录簿、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进行了逐一检查,并且对船上是否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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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通过“食用红色素检测法”,对该船舶是否将生活污水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进行了检测,在船尾处并未发现有红色素在水体晕开(食用红色素检测法:由一名执法人员将红色食用色素倒入船舶日常污水排放设施内,另一名执法人员在船舶尾部,进行视频摄像,观察1~2分钟,如果船尾部发现红色素漂浮水面,可以确认该船的生活污水通往舷外阀门未关闭,随后由执法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对船舶当事人涉嫌超排偷排的行为做进一步的调查询问。红色食用色素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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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又钻进了狭小的船舱,对《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的执法事项做了重点检查,从而进一步确认船舶未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同时,执法人员抽取了船用燃油进行了含硫量的快速检查,显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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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三角联动执法的同时,联合执法队伍在长湖申线检查站趸船上悬挂了宣传标语,设置了宣传展板和咨询台,为过往接受检查的船只开展普法宣传,执法人员向船员们发放了去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单行本等宣传资料。提醒船员要按要求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等防污设备,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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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本月全市正在开展“清河八号”船舶污染防治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9月9日持续到9月26日。除了在长湖申线检查站,还包括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二十四大队与嘉善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杭申线省际检查站,以及青浦区交通委执法大队与昆山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急水港检查站,都同步开展了内河船舶防污染的长三角联合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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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长三角联动执法进入常态化,像今天这样联合执法的频率,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包括水上和陆上的联动执法。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长三角联合执法队伍还共同开展普法宣传,通过现场讲解,接受咨询等方式,进一步普及水上安全生产常识和法律法规,增强港航企业及内河船舶的安全观念,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环保意识。


“清河八号”行动开展以来,本市交通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988人次,检查船舶369艘次,立案14件,开展长三角联合执法4次,立案1件。发放《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500本,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下一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将继续与江、浙交通执法机构开展联勤联动,采取联合巡航、联合检查等方式,深化省际间地方海事协同监管,积极开展环保领域以及通航安全方面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探索推进对未达标燃油、超载类案件的溯源执法工作,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地方海事执法协作水平。


普法小知识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船舶违规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船舶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交通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市交通委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