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两名公费师范生违约,被要求退还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近日,莆田市教育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两名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两人被要求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师范生助学金),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
莆田市教育局称,经查,被处理人庄某斌于2024年7月30日提出放弃就业。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根据《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师范生助学金),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被处理人苏某锴于2024年7月31日提出放弃就业。
莆田市教育局称,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师范生助学金),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