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涉嫌故意杀人?律师观点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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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就“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一事发布《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称,2024年9月24日,该局接到陶某(女,38岁)报警,称其在庐阳区某小区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时,发现有人在切割绳索,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该楼栋9楼住户王某某(女,68岁)曾因楼上外立面维修弄脏家中不锈钢外窗心存不满,发现又有人在楼上维修,遂在家中持刀切割从楼顶下挂的绳索,被及时制止,未发生人员坠伤等情况。目前,该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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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此前报道,陶某称在12楼做维修防水时,发现绳子抖动,她往下一看,一名老太太在拿镰刀割绳子。她在半空中对着老太太喊不要割绳子,但无效,遂报警处理。

事后陶某表示,对方老伴过来后,说绳子挂在他家的墙外,墙是他家的,他就要割。陶某说,当时她在施工,绳子是放在旁边的,如果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绳子被割断,她就会直接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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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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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李胜男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尽管王某某的行为没有对陶某造成实际伤害,但是已经构成法律上的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明知如果割断安全绳,很可能导致陶某从12楼坠落,高空坠落很可能面临严重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但是其依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不是陶某报警,警察及时制止,则安全绳很有可能被割断。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李胜男律师分析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胜男律师认为,本案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并且被警察及时制止,可认定为未遂,因此可能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王某某的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为68岁,因此不适用这一从宽处理的规定。另外,即使王某某年满75周岁,但是如果行为恶劣,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此外,如果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与陶某达成和解,取得陶某的谅解,则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考虑相关因素,对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知名法律博主雷家茂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明知他人处在12楼外墙靠安全绳吊着,安全绳就是生命绳,如果安全绳断裂,如此高度摔下去大概率会造成死亡,这种情况下还去割他人的安全绳,明知而为之,这不具有杀人故意吗?”

雷家茂律师补充说,即便没有直接故意,也具有间接故意,最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是被制止行动了,那是犯罪未遂;如果自己割了之后主动不割了,那是犯罪中止。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的认定,只不过量刑上具有差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敏律师认为,外墙非业主专有,而是该楼栋所有业主共有的。不能因为他人在外墙施工的绳子经过或者挨着自己的房子就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何况还事关他人性命。

“女子多次大声制止,老人不应该不知道。如果女子真的摔下12楼,老人除了民事赔偿,还涉嫌故意杀人,即便是老人也逃不掉惩罚。”向敏律师说,可以体谅老人,但不应该无原则去迁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有不同看法,其认为,王某某因不满就采取割断安全绳的手段对陶某实施报复,定性为寻衅滋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比较合适。

邓千秋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说,王某某的行为确实存在放任陶某受伤害乃至死亡的故意,这种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通说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形态,要结合造成的后果来定性。既然没有死亡后果,也没有伤害后果,就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未遂)。


今年6月,重庆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

根据警方通报,6月30日,渝中区大坪一小区物业安排工人维修外墙,架装高空施工安全绳时,损坏了业主伍某(男,56岁)在高层屋顶搭建的花园瓷砖、庭院灯。伍某称没接到物业通知,施工损坏了花园设施,要求停止施工,并与屋顶施工安全员发生争执。伍某用铁铲砸坏安全绳两个固定锚点外垂落屋顶地面尾端多余部分,该部分绳索不影响施工安全,未造成安全事故。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对双方进行了法制教育。伍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向施工方进行了赔偿双方主动达成和解。

据“法度law”检索,也有高空作业安全绳被割断致人受伤的案例。

2017年12月,曹某某因不满闫某在郑州市某号楼进行外墙旧水管拆卸安装施工,让闫某停止作业。在闫某下至该楼三层与四层之间的位置,等待物业人员前来与曹某某协商时,曹某某持菜刀在四楼自家卫生间窗户处将闫某头顶上的高空作业安全绳砍断,致使闫某坠楼,造成闫某身体多处骨折。

法院认为,曹某某明知他人处于四楼与三楼之间的高空位置,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使用菜刀将他人的高空安全绳砍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4月,周某某在某小区楼顶阳台使用切割机前,明知尹某等人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且看到尹某使用的安全绳在切割机附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确保切割机与安全绳保持安全距离。周某某在原地启动切割机打磨铝合金管,致使尹某使用的安全绳被切割机割断而坠楼受伤。

经鉴定,尹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周某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已获得部分经济赔偿等情节,法院判决周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李胜男律师提醒,对于普通居民而言,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且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遇到问题和不满时,应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一定不要采取非法的手段或带有侥幸心理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来说,一定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比如及时检查所有设备是否牢固可靠,以及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

此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小区内施工作业的管理和服务,及时通知居民,避免发生类似的冲突和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