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住房”还是“共同居住房”?李女士因理解有误,离婚诉讼中表示与男方有“共同住房”,结果将名下房屋出售后,被男方告上法庭。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获悉,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抗诉,最终法院判驳了男方请求。
位于望京北路的一套房屋原为男方刘先生婚前财产。婚姻登记前,他将该房赠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当月便过户至李女士名下。婚后半年,刘先生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16年6个月。李女士为处理丈夫涉刑、退赃、善后等事务欠下巨债。
后李女士起诉离婚。诉讼中,法官询问双方有无共同住房,李女士误解为有无共同居住的房屋,遂答复有涉案房屋。因刘先生正服刑且该房屋有贷款抵押,双方均同意暂不处理该房屋。
一年后,李女士卖房收款1000余万元,部分用于还债。之后刘先生将她告上法庭,否认赠房,称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未能充分证明赠与事实。因之前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表述过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刘先生售房款500余万元。
李女士向市检一分院申请监督,提交了服刑期间刘先生写给她的书信、在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所签《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作为新证据。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二人是否就该房屋达成了赠与合同的事实尚未查清。检察官遂审查卷宗,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咨询核实,但李女士提交的书信及《约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达到证明“赠与合同成立”的目的。
不过,检察官接待李女士时了解到,二人登记结婚前曾达成书面赠与协议。但李女士表示该协议遗失。检察官反复研判在案证据及相关法条,认为若无书面赠与协议,就难以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建议李女士再尝试寻找该协议。
最终,李女士在汽车修理厂遗留的杂物中找到了《夫妻房产赠与协议》。检察官认为,虽然离婚判决中双方曾共同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协议》足以推翻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的自认,结合刘先生书信内容,其意思表示与《协议》内容一致,《协议》真实有效,该房屋应为李女士个人财产。
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采纳该意见,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新证据,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分割该售房款的请求。
“五年了,终于看到真相大白的希望!”再审庭审结束后,身陷离婚诉累、维权多年的李女士紧握住市检一分院检察官的双手。收到判决后,她激动地说,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终获应有的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