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对于高空抛物,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者的话由谁来赔偿?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法网越织越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介绍: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应当安装摄像头寻找具体侵权人,而没有安装摄像头;应当保障建筑物外立面的瓷砖完好避免掉落脱落等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但物业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与他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这个承担是第二顺位的。只有当具体侵权人第一责任主体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时候,才产生第二顺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尽到了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了。
明确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 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
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那么也并不是说这个单元都是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比如说大概能够判断抛掷物的高度,是在5楼以下,那么5楼以上的就不属于这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了。并且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是一个适当补偿,而不是一个全部补偿。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刘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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