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布10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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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共10例,涉及商业贿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多个方面。

02其中,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9.88万元,并处罚款25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另外,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5万元,10年内禁止前法定代表人吕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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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共10例,内容如下:

案例1: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4年6月25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9.88万元,并处罚款2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的医疗反腐专项整治违法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向重庆市某医院输送不正当利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取得某环抱式接骨器对医院销售的代理权后,继续向重庆市某医院供货,为了保证该产品的使用量,维持合作关系,获取更多的利润,安排兼职人员按货值金额一定比例向该医院的医生支付推广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4年6月12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5万元,10年内禁止前法定代表人吕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受市局指定管辖对重庆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在核准地址以外储存药品,未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委托储存药品的仓库无法达到药品存储条件,未安排人员对委托储存的药品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储存的药品与非药品共同存放,标示有具体储存温度的药品未按要求进行储存等行为对药品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当事人通过微信将上述药品销售至重庆、北京、安徽、福建等31个省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多月,共计货值金额达1.3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石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2024年6月20 日,石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电缆4084米,没收违法所得1.33万元,并处罚款124.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石柱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石柱县寰宇天辰送配电安装工程”中安装使用的电缆进行监督检查,经初测,标称无锡市某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疑似不合格,遂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电缆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石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云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阳县某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2024年6月25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阳县某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内窥镜图像显示仪”1台、“医用内窥镜冷光源”1台,没收违法所得5.48万元,并处罚款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云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云阳县某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住院楼6楼耳鼻喉科检查室内的光纤鼻咽喉镜系统左侧屏幕亮起,处于使用状态,组成该光纤鼻咽喉镜系统的内窥镜图像显示仪和医用内窥镜冷光源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足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6月1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足某公办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7.58万元,并处罚款18.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足某公办卫生院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医疗服务收费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价格文件标准,涉及高频振动雾化吸入、拔罐疗法、血细胞分析等共计12个医疗服务项目。另查明,当事人未按照收费频次向患者提供相应数量的一次性使用吸氧管。当事人违规多收取费用共计37.5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医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0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63万元,并处罚款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德能营养粉为普通食品,外包装含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等内容的标签,被当事人去除,并在外包装上贴上“适用人群:骨关节疾病、骨外伤等病患者”、“适用人群:进食差、消化吸收功能不全、营养不良患者”、“适用人群:进食差、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患者”、“适用人群:进食差、营养不良患者”、“用法用量”、“遵医嘱”、“禁止静脉滴注!”等内容,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店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4月2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綦江区某电动车店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綦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綦江区某电动车店经营的“爱玛”电动车销售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的“金马”牌电动车车身标识、车辆合格证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经查,2023年3月至4月期间,綦江区某电动车店从荣昌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购进了7台“金马牌”电动车,2023年7月,经现场检查后,綦江局发函请求“金马牌”电动车生产商青州大金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经查,綦江区某电动车店销售的7台“金马”牌电动车未经CCC认证,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丰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庞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4年5月27日,丰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庞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向丰都县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当事人庞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但需对其行政处罚,建议本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认识石某,并与其商谈好茅台酒包材购销事宜后,从泉州市钱隆酒店的钱某、泉州市千禧汇酒店、石狮市荣誉国际酒店、晋江市金海岸食府的凌镇、晋江市爱乐国际酒店的揭某等人等地,大量收购普通飞天茅台酒的空瓶、包装盒、酒杯、芯片、瓶帽等包材。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且明知石某等人向其购买的茅台包材用于制造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将收购的茅台包材销售给石某等人获取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丰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9:

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案

2024年4月25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管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65组共337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合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在淘宝开设了网络销售门店某某一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络销售门店内销售使用“”“”“”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进行查处。经查,“”“”“”“”等商标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注册商标,其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于疫情防控期间为配货零星采购上述65组共计337件商品,商品(或包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等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10:

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安装燃气压力管道案

2024年6月12日,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安装燃气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安装改造的天然气燃气管道2664米,管道的周长为18cm;安装的进口压力范围为0.1-0.3MPa,符合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条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施工告知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在安装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当事人现场仍无法提供燃气管道安装改造施工告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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