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拐卖儿童的民事制裁,法院将支持寻亲的合理支出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等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审判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对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具体侵权责任,《解释》第1条至第3条作出相应规定。
明确1: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解释》第一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
“《解释》第1条协调了拐卖获利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又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的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该负责人表示。
明确2: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其给予精神抚慰。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侵害了监护关系这种身份利益,若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如何认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有意见认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失之过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的立法精神。”该负责人指出,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明确3: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
《解释》第三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可能同时造成被监护人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合并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第三条本着快捷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及时受偿的考虑,明确规定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
最高法表示,《解释》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