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世纪前买的大厝屋前地块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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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张平原

近几十年来,因土地征收和分家析产的原因,涉及大厝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一起涉及闽南大厝返还原物的纠纷。

小陈和小张是邻居,长辈也毗邻而居,祖辈还有宗亲关系,却因一座大厝闹上法院。案涉大厝位于同安区洪塘镇,是典型的“三间张”式闽南大厝格局,大厝前落大门和后落西侧偏门分别挂有不同的门牌。在案涉大厝外西南角有一猪圈,猪圈南面种有一棵龙眼树,树荫能覆盖猪圈大部。经现场勘测,猪圈和龙眼树树干位于案涉大厝宅基地范围内。

原告小陈诉称:“根据1952年颁发的《福建省同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案涉大厝及宅基地所有权人是我的祖父陈某为户主的三口人,小张的猪圈以及一棵龙眼树在该所有权证项下的大厝及宅基地范围内,遂要求小张拆除猪圈等并返还该地块。”

被告小张则反驳,“这个猪圈和龙眼树是我父亲老张在20世纪60年代建造和栽种的。大厝前落早年已卖给我的父亲,我们一家也实际占有使用该部分房屋,我就是在该房屋内出生长大的,我有权使用讼争地块。”小张向法官举示了2张房契,房契上载明房屋四至情况、售价、房屋主人、买受人等,具备明显的中国传统契约文书的形式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大厝前落后落分别有不同的门牌号,前落由小张实际占有管理,后落由小陈实际占有管理。小张提供了2份房契证明其父亲购买了大厝前落,并且小陈在小张实际占有前落房屋的情况下未诉求小张腾退前落房屋,而仅诉求小张腾退、返还前落房屋前空地上的猪圈等部分占地,与常理不符。

在此情况下,小陈仅依据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却无法进一步举证反驳小张提供的2份房契,其诉求小张腾退案涉猪圈以及一棵龙眼树占地,证据不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前,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登记发生效力,凡买卖交易行为有效的,即认定物权转让行为同样有效。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