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但他不会取款,请朋友帮忙,双双获刑

扬子晚报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魏从金   苏洋洋 记者 朱鼎兆 )路边捡到一张贴有6位数字的银行卡,猜测这串数字可能就是银行卡密码,便想将卡内的钱取出占为己有,由于自己坐了十几年牢刚出狱来不久,不会在取款机上操作,于是便打电话请朋友帮忙并答应分成,最终两人不但退出取款,而且双双获刑。9月25日,经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5月的一天,胡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他见路上有一张银行卡,胡某捡起来一看是一张银行储蓄卡,卡的背面还贴着六位数字,胡某猜想这一串数字就是这张银行卡密码,心中顿生贪念,想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占为己有。由于胡某已经六十几岁,再加上他曾因犯强奸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刑十四年,刚刑满释放出狱不久,胡某根本不会使用ATM机取钱,于是他便打电话给其朋友刘某,请刘某帮忙取钱并答应分成给他。后刘某带着胡某来到淮安市区某银行自动取款机旁,刘某输入银行卡上贴的六位数字后显示密码正确,刘某分三次共取出2万元后,再想取款时已经达到当日取款上限。刘某分得6千元后答应胡某第二天再来帮他取钱。第二天,刘某与胡某再次来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银行卡却被ATM机吞了。原来郭某手机收到3次取款短信后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了,当时银行卡内还有40多万元存款,郭某立即打电话给银行将银行卡挂失并报了警。很快警方根据取款监控录像将胡某和刘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刘某与胡某对自己盗用他人银行卡取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诈骗数额、退赃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胡某捡到的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刘某等人冒用郭某的信用卡取款数额达5千元以上的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检察官提醒广大持卡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设置银行卡密码时避免使用常见的密码,例如生日、电话号码等,因为这些密码非常容易被猜测和破解。同时,也不要使用连续数字,如“123456”等。更不能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万一丢失银行卡要即时挂失,如果发现银行卡内钱被盗刷请立即报警。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