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后身亡,9人被判赔近12万!法官:共饮者未有效劝阻,认定有过错

聚餐饮酒后,朋友酒驾身亡,共饮者会担责吗?9月25日,青海西宁中院公布湟中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典型案件,2023年10月12日,张某参加聚餐饮酒后独自离开饭店驾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其近亲属起诉18名聚餐者索赔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2人共同承担6%的赔偿责任,7人共同承担4%的赔偿责任。9人一共承担119047.45元赔偿。

据介绍,2023年10月,吴某因购买新车得到张某及其他同事贺礼,当月12日,其组织张某及其他同事下班后在甘河工业园区某饭馆聚餐。聚餐后,张某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近亲属随后起诉了参与聚餐的18名人员,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38148.90元。

据调查,聚餐过程中,张某与多名同事碰杯饮酒,并前往另一桌敬酒。之后,部分未饮酒的同事先后离开。其余饮酒人员即张某、吴某、丁某、王昱某、邓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宝、韩某在包厢内一同唱歌跳舞,期间因邓某玩手机未唱歌,张某将其手机拿走。22时57分,张某在未归还他人手机、未着外套的情况下,独自离开饭店并驾车离开,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并进行了调查和证据认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和王昱某共同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71444.67元;被告陈某、丁某、邓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宝、韩某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47629.78元,每人需承担6804.25元。9人一共承担119047.45元赔偿。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各被告已按判决结果全部履行。

●法官释法 

共饮者在合理范围内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中包括提醒、照顾、护送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即在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进行提醒、劝阻,并在必要时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同时,共同饮酒人还负有辅助、照顾、护送的义务,即在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醉酒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并给予最大限度的扶助,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环境或状况。

在此案中,由于共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张某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导致张某发生车祸死亡,同饮者因此被认定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