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商铺要补129个月物业费,竞买人:已被出租多年,都要我付?

全文2182字,阅读约需7分钟,帮我划重点

划重点

01法拍商铺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129个月的物业费,引发竞买人叶先生的不满。

02叶先生表示,该商铺在拍卖前已由林女士代管并出租给他人使用,但物业费一直由买家承担。

03然而,林女士坚称店面之间相通,租户自行占用了部分区域进行使用,与她无关。

04福建泽庭律师事务所陈茜律师表示,法拍房拖欠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或新房主承担,具体取决于拍卖公告的条款和买受人在竞拍过程中的承诺。

05沈展昌律师认为,林女士代管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益,在扣除代管人因管理房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应归原产权人所有。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法拍商铺要补129个月物业费,竞买人:已被出租多年,都要我付?

2024-09-26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梁展豪 林雅璇 文/图

法拍房主要是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也是处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不良资产的一种有效方式,这类房产价格通常较市场价低一些。近年来,法拍房市场保持着较高热度,但因利益牵扯方较多,也存在不少问题。9月23日,市民叶先生报料称,他于8月在阿里法拍平台拍下福州市台江区茂泰商贸大厦的店面,并付清款项完成过户,拍卖公告显示,该店面欠缴129个月物业费约2.4万元。可叶先生发现,店面早在三年多前就由一位林姓女士代管,并疑似出租给他人使用。叶先生认为,林女士应当缴纳出租店面期间的物业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买家:法拍商铺三年多前就被出租 却一直没交物业费

叶先生说,他于2024年8月花费约64万元,在阿里法拍平台竞得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台江路118号茂泰商贸大厦(现金鼎瑞市公寓)1#、2#、3#楼连体69号店面,面积37.51㎡,付清款项完成过户后,被法院和物业告知应偿付该店面2013年5月1日至2024年2月期间共计129个月的物业费,否则将面临断水断电。

拍卖公告显示:截止到2024年2月底,物业费总欠费24187.5元……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物业费为什么全部要由我来交?69号店面此前就由法院指定由隔壁68号店面产权人林女士代管,她自2021年起就将69号店面和68号店面出租给现在的承租人,每月收取房租,却不交物业费。”叶先生不满地说道,林女士租金收入已达七八万元,却未曾缴纳每月188元的物业费。

图片

店面后方不足4平方米的空间为68号商铺

走访:两个店面打通 租客称“默认由我们用”

拍卖公告中还写明,69号店面与相邻房产68号店面为打通状态,后期若需恢复,由买受人自行根据产权平面图与68号店面产权人协商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近日,记者来到茂泰商贸大厦一层69号店面,看到69号店面与68号店面相通相连,目前均用于开设一家杂货店。杂货店店主张先生告诉记者,门店有40㎡左右,已经租了三年多,月租金为2000元,下个月将搬离。“租赁合同里虽然写着我们租下的是68号店面,不过(出租方林女士)一直默认69号店面也由我们使用。否则谁会花2000元租不到4平方米的68号店面?”张先生强调,他实际租赁的是68号和69号店面。

代管人:系租户自行占用 与其无关

为进一步了解物业费的具体情况,记者致电茂泰商贸大厦负责人林经理。林经理透露,数年前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曾当面告知,大厦的69号店面即将被拍卖,并暂时由68号房东代管,待拍卖结束后,由新业主支付所有逾期物业费。2021年8月,68号店面的房东林女士将店面出租给他人,至今出租已超过3年。

随后,记者与68号店面产权人林女士取得联系。她表示,法院曾委托她代管69号店面,待法拍完毕后再交给新业主。在此期间,她将自己不足4㎡的68号店面以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足4㎡的店面能够出租2000元?面对记者的质疑,林女士直言没有不妥,还称“南门兜(出租)一平方米都要600元起”。林女士坚称,由于店面之间是相通的,租户自行占用了部分区域进行使用,与她无关。

拖欠的物业费如何缴纳 取决于拍卖公告与竞拍承诺

69号店面何时被冻结?法院为何会将店面交给林女士代管?冻结的店面被长期出租,是否合理合法?福州鼓楼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的首执日期是2018年,具体情况还在核实中。至于物业费问题,鼓楼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拍卖公告已注明水电费、物业费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法院已明确告知买受人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物业费,买受人可以选择不交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物业费是一个普通债权,后续买受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去追偿。”

福建泽庭律师事务所陈茜律师告诉记者,法拍房拖欠的物业费由原业主或新房主承担,具体取决于拍卖公告的条款和买受人在竞拍过程中的承诺。一般而言,房屋冻结拍卖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支付;但拍卖公告上已明确应由新房主承担,叶先生自愿参与房产竞拍,应视为其对法院拍卖公告内容的接受和同意。叶先生参与竞拍并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即表明其认可案涉房屋的瑕疵和权利负担,同意承担案涉房屋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责任。这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新房主需与原房主共同承担物业欠费的清偿责任。

律师:代管人若出租属无权处分,租金归房屋所有人

对于林女士代管、出租店面一事,记者也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

沈律师介绍,法拍房的代管人资格通常由法院在拍卖过程中确定。代管人的角色主要是确保法拍房顺利交付给买受人,这涉及财产的保管、管理和交付等职责。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指定代管人时,更倾向于指定申请执行人作为管理人,因为这样更容易监督和管理。但如果邻居愿意并且符合条件,理论上也有可能被指定。

不过,代管人无权擅自将法拍房出租,出租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沈律师表示,林女士虽然称其出租的仅系68号房屋,但租赁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实际使用的是68号、69号店面的场地,且2000元/月的价格承租4㎡不到的房产,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据此,无法认定2000元/月的租金仅系林女士出租其所有的68号房屋所得收益。

那么,林女士代管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益,应归谁所有?沈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代管人(善意占有人)在出租房屋时,所得租金应归房屋的所有人,而非代管人。本案中,代管人林女士仅系暂时占有并管理房屋,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无权擅自出租69号店面。在房屋冻结期间,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房主,若林女士将69号店面出租并取得收益,那么代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在扣除代管人因管理房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应归原产权人所有。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