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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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明确细化高空抛物责任承担问题。

02司法解释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03在找不到抛物坠物者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4为杜绝高空抛物,小区物业加强宣传力度,采用科技手段追查高空抛物行为人,如安装“高空摄像头”。

0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表示,民法典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禁止高空抛物,每个人都要有这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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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对于高空抛物,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者的话由谁来赔偿?
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
今年4月,四川省自贡市某小区业主巫某在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引燃了14楼徐某家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继而引发大火,造成徐某人身受伤,家中财物受损。同时,火灾造成12楼、15楼邻居家财物受损。案发后,巫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还因此获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法官:现在宣判,被告人巫某从高空抛掷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受伤、财产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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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案例中重庆一男子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21楼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一名正在锻炼的学生后背上。数分钟后,李某晨又将一个玻璃杯从阳台丢下,砸中正在锻炼的学生叶某某头部,导致重伤二级。最终,李某被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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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滕伟:行为人故意从高层向公共场所,比如道路、广场、居民小区,抛掷重物或者危险品,并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难以罚当其罪。因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
找不到抛掷人由谁来赔偿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空中坠物致人死亡
36户居民和物业被判赔
2015年,张某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不幸的是侦查机关在5年间也没能找到责任人。为此,张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及39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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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9户居民中,法院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排除了3户居民,原因是坠物是从北侧坠下,但其中两家户型朝南,完全不具备实施抛物或者坠物的可能。另外有一位房屋的产权人在事发当时,已经把房屋出租给了另外的被告,他的房屋的管理义务已经发生了转移。
最终法院判决,其中36户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该案作出判决的依据就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在上述案件中,物业公司最终也被判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截瘫 13家住户和医院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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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谢某因被高空抛物砸中,导致脊髓挫伤、截瘫,花费47万多元治疗。2021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建筑物的13家住户以及相邻的梁平区某医院共同担责。
找不到抛物坠物者,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民事补偿责任,这样是否公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实际上就风险的分担而言,那么100个业主被判令承担责任会产生1%的不公正,但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这种法律救济的话,他会感觉到100%的不公正。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所以民法典这种设计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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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个时候他就不用担责。但是如果他证明不了,那么就推测他是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人。那要判令他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里面要注意它是一个补偿。如果说他在承担了责任以后,我们通过调查能够查明谁是抛物人,这个时候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承担了补偿义务后,是可以向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偿的,所以它体现了一个理念。第一是要保障受害人充分受偿,第二合理分担损失,第三是警示预防。
明确高空抛坠物
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实际抛物者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作为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者的民事责任。
明确高空抛物案中抛物人与物业责任顺序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应当安装摄像头寻找具体侵权人,而没有安装摄像头;应当保障外立面的瓷砖完好,避免掉落、脱落等等。
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可能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他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要与他的过错相适应的一个责任。这个承担是第二顺位的,它是有顺序的。只有当具体侵权人第一责任主体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时候,才产生第二顺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他尽到了义务,那么他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了。
细化找不到抛物人时物业与可能侵权人责任
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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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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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所以这是一个大前提。那么也并不是说这个单元都是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比如说我们大概能够判断抛掷物的高度,大概是5楼以下,那么5楼以上的可能就不属于这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了。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也作了进一步规定,是一个适当补偿,而不是一个全部补偿
拒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一枚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发火灾;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物品,在高空抛物的背景下,却成了致命的“凶器”。从烟头、食物等小件到烟灰缸、拖把、花盆等重物,高空抛物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居民如何看待高空抛物现象?为杜绝高空抛物,小区物业又有哪些探索和实践?
小区居民 钟春意:看我们居住的楼层这么高,30多层,有时候从楼下路过都提心吊胆的,害怕楼上乱丢烟头和其他东西,还是有点担心的。
小区居民 喻冬云:前几天我在小区里面散步,走着走着,突然一个饮料瓶子就直接砸到我跟前,如果走得快的话,就直接砸到我头上了。高空抛物真的很危险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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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 吴鹏飞:特别像现在我们小区里面这种高楼,往下丢的话,由于加速度的作用,一个很小的物体,到下面可能就是几十斤的重量砸在身上。另外一个就是烟头,下面有晒的被子,也有干枯的草,就会引发火灾。
小区居民 邓思思:高空抛物真的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觉得必须加强管理和处罚力度,让那些有这种不良行为的人不敢再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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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走访发现,很多小区居民楼上存在不少危险隐患。在某小区,居民在阳台上放了花盆、箱子等物品,在没有任何固定措施的情况下,这些物品无异于一颗颗“高空炸弹”,随时可能砸向地面,危及楼下行人和车辆安全。而提到高空抛物,物业公司也表示很烦恼。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某小区物业经理 周瑾:高空抛物,大多属于一个偶发性的突发事件,它本身充满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伤人损物的情况,物业肯定是会受到牵连的。因此高空抛物也成为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大的难点问题和痛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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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杜绝高空抛物事情发生呢?一位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提前预防是关键。为此,物业在楼道口、电梯、入户大厅等重点区域,张贴高空抛物危害和预防宣传海报,提醒业主不要随意从家中丢弃物品,尤其是看管好家中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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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朱慧兰:为了有效防范高空抛物,我们加强了宣传力度。我们联合社区在小区内的宣传栏、电梯间等显著位置张贴了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页,通过生动的图片和简洁的文字,向业主们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还通过业主微信群、小区广播等渠道,定期发布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和法律知识,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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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前预防,杜绝高空抛物也离不开“事后追责”,为解决取证难题,一些小区安装了“高空摄像头”,采用科技手段追查高空抛物行为人,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新村党委委员 邹夕:有了智慧化管理系统,小区的治安防控水平有了显著提高,通过智能监控,已经成功发现并处置几起高空抛物、破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潘杰:民法典已经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行为准则,禁止高空抛物,我们每个人都要有这个意识,我们不能从高楼中向外抛掷物品。我们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常定期维护避免坠落物品伤人。我们法律的规定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行为的指引。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树立起这种禁止高空抛坠物的理念,树立起这种安全防范意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够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