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小区窨井吞噬8岁女童 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物业需履行安全职责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6日讯 近日,西安天地源龙湖春江天境小区发生一起坠井事故,一名8岁女童不幸遇难。涉事的是一口位于小区绿化带中的消防水井,深约七八米,其中水深两米以上,水面距井口约四米,井下宽三米,长二十米。事发时,井口仅由三块胶合板掩盖,没有其他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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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李如涛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消防井的管理单位,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而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应当对女童家属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女童家属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第十条规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案涉井盖是被人盗窃,那么依据上述规定,盗窃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作业中移动了井盖,此后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