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易爆炸区域的车间液氨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以及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为非防爆电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上述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并限期消除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