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让券商从业人员合规炒股

虽然当下的股市持续低迷,股市行情跌跌不休,但监管者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丝毫没有落下。比如,9月14日,北京证监局又向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出手了。当天,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对寇玥等20人出具警示函,对庄江斌1人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具体事由是,上述人员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均存在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

应该说,对于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一贯性的。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重申要严防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打击力度明显抬升。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证监系统共查办67起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案件,对139人作出行政处罚,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另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已有近50条与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及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有关的罚单,多家头部券商也在其中。

事实上,近期,已有多位券商原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被罚款。如光大证券前投行负责人赵远军因内幕交易、违规炒股被罚款460万元,并被证监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又如9月13日,原开源证券员工,由于两年间违规炒股亏损77万元,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了20万元。

再往前推,今年5月底,西南证券一名“90后”投顾,在一年时间里利用他人账户累计交易逾2亿元,最终亏损超百万元,因违规炒股行为被重庆证监局罚没十余万元。今年2月,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因违规买卖股票,总计被中国证监会罚没1.17亿元。同月,中国证监会集中查办招商证券多名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63人难逃其责,合计被罚没8173万元。可见,监管部门对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一直都是旗帜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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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证券法》是禁止券商从业人员炒股的。《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而且《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正因为《证券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监管部门对券商从业人员炒股的态度旗帜鲜明这就并不令人意外了,这是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的一种表现。

不过,《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否合适却是值得商榷的。作为券商从业人员来说,如果不能炒股的话,那么其投资水平该如何提高呢?如果没有一定的投资水平,又如何当好证券分析师,又如何当好投资者的投资顾问呢?又如何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呢?如果作为一名券商从业人员,自己都不会炒股,这岂不就是一个外行?这样一个外行又如何能胜任券商的工作呢?因此,要胜任券商的工作,券商从业人员就必须是一个投资的内行,就必须要学会炒股,而不是禁止券商从业人员炒股。

当然,券商从业人员炒股有可能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容易形成内幕交易,危及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但这种负面影响却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通过规范券商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来加以解决的。比如,增加券商从业人员炒股的透明度,对券商从业人员炒股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让券商人员的炒股过程在阳光下进行,让券商从业人员的炒股过程规范化。

实际上,让券商从业人员合规炒股对于中国股市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者队伍,让部分券商从业人员也加入到投资者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券商从业人员的素质,让券商从业人员不再是投资的外行。此外,券商从业人员炒股也可以提高券商本身的竞争力,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因此,监管部门在禁止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同时,有必要为券商从业人员合规炒股铺就一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