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女子王某骑车时撞到路边不当开启的围栏门受伤,其认为该围栏门的检修公司及工务公司负有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女子骑车撞上围栏门获赔
2023年10月13日傍晚,女子王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路侧的铁围栏门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王某认为案涉道路属某检修公司管理,其任由某工务公司设置围栏,未尽到管理责任。铁围栏门系由某工务公司设置并由其进行管理,其管理不善,导致围栏门开启,亦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王某认为某检修公司、某工务公司均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当由某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围栏由某工务公司设置、使用、管理,其应当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现因其管理不善导致案涉事故发生,某工务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夜间行车应提高注意义务,王某未能谨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就该起事故确定某工务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某工务公司作为某公司的分支机构,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工务公司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当就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围栏系某检修公司设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检修公司存在过错,因此王某要求某检修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某工务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1.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要加强日常检查
法官表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情形为构筑物致人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作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实际控制人,对设施和物件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上的管理、维护义务,最为清楚其上存在的隐患、瑕疵,可以以最低的成本避免损害的发生。如因其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则受害人可以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除了部分是因为极端天气造成的意外,大部分系检查、维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
为了减少风险及纠纷的发生,法官提示,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要加强日常检查,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稳固;发现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构筑物、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对通行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预警。行人也应提升安全意识,在通行时应尽量远离高层建筑和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在广告牌、灯箱等悬挂物下长时间停留。另外,在大风等恶劣天气通行时,应选择安全路线。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杨士霞 刘宇航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