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甲(化名)诉称,其与被告苏乙为兄弟关系。苏乙多次闯入其位于上海浦东的房屋内无端肇事,将其挂在上述房屋院墙内的横幅、张贴的图片等物品损坏。某个秋日的凌晨,被告苏乙又闯入上述房屋院墙内,将其悬挂的横幅用喷黑涂抹。苏甲当场将被告苏乙抓住,当时房屋内的两名租客也目睹了现场情况。
日前,苏甲将苏乙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被告苏乙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3100元。
苏甲还向法庭提供了居民住房修复审批表、监控截屏照片、证人书面证言、被涂抹的横幅照片、收据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苏乙则辩称,原告苏甲悬挂的横幅上印有苏乙的照片、还有相关侮辱性词语,侵犯了其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对其人身权利的损害。基于此,他才会将横幅上的相关内容涂黑。
苏乙还认为,苏甲存在屡次损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经常在外墙上张贴带有侮辱性词语及其照片的纸张,苏乙系为了制止、消除其的侵害,维护自身权益才撕毁了相关纸张。纸张并无财产价值,苏甲提供的收据亦无法证明该钱款与横幅之间的关联性。综上,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上海浦东法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告苏乙曾将原告悬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院墙内的涉案横幅用喷漆涂黑。经原告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横幅的涂黑损毁实施人为被告苏乙。
审理中查明,原告苏甲以被告苏乙于另外三日同样实施了涂抹横幅、撕毁横幅等行为另案起诉了三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庭审中,被告苏乙对原告提供的监控截屏照片中的出现的人物不予确认系被告苏乙本人,出现的场所亦不予确认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苏乙对涂抹喷黑了涉案横幅的事实予以确认,该横幅系悬挂在原告苏甲房屋院墙内,属于原告苏甲财产,被告苏乙该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存在过错。
对于被告苏乙抗辩该涉案横幅的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的意见,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苏甲的该行为确实侵犯到被告苏乙的相关权利,被告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权,而并非采取该不当措施去损毁。鉴于此,被告苏乙应对原告苏甲悬挂的横幅被损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原告仅提供了收据,该收据上载明的事项为设计、制作、安装,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付款记录,故法院无法确认该收据的记载金额系涉案横幅的制作金额,庭审中原告苏甲亦自认制作过多个横幅等物品,故法院无法按照原告提供的收据金额来确定涉案横幅的价值,对该横幅的价值结合一般市场价及制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依法酌定为500元。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甲赔偿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