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想射杀野猪“过嘴瘾”非法制造枪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射钉枪、钢珠等被缴获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江西崇仁县公安局紧盯辖区社会治安实际,聚焦主责主业,广辟线索来源,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于9月23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射钉枪1把、相关零配件、钢珠若干,切实消除了潜在社会治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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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相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村村民张某某(男,55岁,江西崇仁人)、陈某某(男,33岁,江西崇仁人)可能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非法进行线下组装的行为。

相山派出所立即联合食药环侦大队、孙坊派出所警力展开缜密侦查,通过大量摸排、调查工作,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民警迅速出击,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射钉枪1把、射钉弹、枪支部件若干。

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嫌疑人张某某、陈某某所持有的枪状物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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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人交代,张某某系陈某某的姑父,陈某某明知非法组装枪支属非法行为,仍在张某某的授意下,在某线上平台购买了零部件,自行改造加工拼装射钉枪,想闲暇时射杀野猪来“过过嘴瘾”。没曾想,野猪没打到,还双双付出了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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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

【来源:崇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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