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东方IC
李一能/文
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这次法规修改调整了哪些部分?将起到何种作用?能否对高空抛物行为产生遏制?
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于是问题出现了,当高空抛物者与物业公司等建筑管理方被作为共同被告时,如何划分双方的民事责任?赔偿应该怎么分摊?民法典第1254条并未明确规定。
于是《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这就意味着高空抛物者首先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赔到“倾家荡产”,无力赔偿部分再由抛物建筑管理人根据责任承担,承担标准是其过错的程度。
《解释》第25条还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例如,一栋大楼发生高空抛物,一辆车被砸坏,在无法确定抛物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首先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赔偿车主,然后该楼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所有住户,都要共同承担部分赔偿,如果以后找到肇事者,物业以及承担责任的居民都可以向此人索赔。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出台的首要目的,是加强对高空抛物的被害人的保护。不至于出现因为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或是无法确定肇事者,判决书变“白条”,挨砸变“白砸”的情况。《解释》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发生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中,司法部门能够更好地主持公道,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解释》的出台,也对强化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源头管理产生了作用。以往物业公司等管理部门对高空抛物的应对多在事后,因为其并非主要责任方,即便承担法律责任,所要支付的赔偿也是有限的。如今,如果管理不当发生高抛损害事件,管理方赔偿的比例可能会大大提高。因此,物业公司等管理方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强化前端管理,例如加装监控,或与公安等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例如,不久前金山一社区就利用AI高清摄像头锁定了连续抛物9次的一户居民。只有在恶性事件发生前,就拥有发现并阻止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才能从源头上加以遏制。
《解释》出台将带来的第三个变化,是所有公民,都应当对高空抛物行为零容忍,不仅自己不能成为抛物者,一旦发现邻居、家人有抛物行为,就要及时劝说、制止或者报告,纵容这一行为就意味着可能会成为连带责任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危害巨大,早已成为人人喊打的“社会公害”,随着法规逐步健全、科技持续发展,那些“随手抛”一族终将收回作恶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