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渔网就是你送给我试用的,怎么能找我要钱”,被告陈某忿忿不平。“前面两条渔网是给你试用还说得过去,后面600多公斤渔网怎么可能是试用”,原告某公司表示不可置信……双方各执一词,真相究竟如何?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栟茶法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案。
2022年5月,某公司送了两条渔网给陈某使用。当年9月,该公司又发了600多公斤的渔网给陈某,总价值9500余元,陈某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货物收到后,陈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并声称这些渔网是公司交与其试用。无奈之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关系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结合原、被告双方交易往来的惯例,原告将货物送给被告后,通过微信将载有重量、单价、总价的单据发给被告以确认货物的数量和价款,双方按此方式交易多次。
法院查明,本案中,原告先是将两条渔网交予被告使用,不久后又将600多公斤渔网送交被告,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次日,原告将载有渔网规格、重量、单价及总价款单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之后,被告始终未对货物的单价、总价款等提出异议,并在原告催要货款过程中主动提出开具发票事宜,故可视为双方在交易价格、货物数量、规格等方面达成一致。
此外,诉讼中,陈某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试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一般买卖合同予以处理,原告关于货款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在平常的交易过程中,小额买卖很多时候存在不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或电话、微信进行交易的情况。”法官介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最大程度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陆昊 沈培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