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重判! 铜陵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9月25日上午,铜官区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图片

       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租住一室,为牟取非法利益,202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购买毒品后予以贩卖,被告人李某在其指使下,通过分装毒品、联系毒品购买者、递交毒品、收受毒资等多种方式帮助其向多人贩卖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10.4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系主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坦白,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一直以来我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本案二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多达310.42克,主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彰显出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接下来,铜官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和强化禁毒宣传,坚决有力惩治毒品犯罪。
      法官提醒: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也危害群众安全,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好奇、引诱或其他原因沾染毒品,也切勿为了贪图利益走上贩毒的不归路,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 源 / 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