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讯,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我们理解,“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商保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下一步,我们会抓紧出台配套政策,科学界定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在个人养老金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坚持普惠、便民的原则,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特别是要提高投保的便利度。在产品的形态上,支持保险公司创设简明易懂、安全稳健、收益方式灵活的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差异化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加快产品转型,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这样的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让客户与保险公司互利共赢,实现客户安心、公司靠谱、行业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