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某公司因这违法行为事被罚款5万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双公示”表(2024年9月4日)

蓬安县展鸿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环法蓬安罚字〔2024〕8号, 违法行为类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对蓬安县展鸿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蓬安县展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16日,在南充市蓬安县河舒镇金家沟村展鸿砖厂内,为赚取污泥处置费用,接收南充嘉美环保有限公司的污泥用于制砖原料,共计8车,约400吨,超出了隧道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规定的原料范围,存在“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19 长期 2027.8.19公示
截止期,
处罚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来源:蓬安环保局 /PA头条 声明:转载出于宣传服务广大市民、弘扬正义、正气、警示之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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