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近日消息:
广西一律师垫资,风险代理疑难执行案(2005年终本),获利五百余万被认定诈骗,案中案牵出行贿受贿案。
报道显示:
法院执行局长供述律师出于对其办理执行案件的感谢给其20万元,律师自认案件执行完毕之后,被执行局长索贿3万元,法院认定3万元行贿受贿事实成立。
2023年5月,受贿执行局长连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的纪律处分,而律师行贿则被追究刑责。
就律师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执行局长仅受纪律处分,而律师却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一审判决回应: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何种处罚与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因果关系。
2024年8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律师同时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并罚判处律师有期徒刑十一年。律师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不懂就问,问刑事律师同行:
①行贿罪和受贿罪哪个刑事责任更重?
②过往实践中,是否存在只追究一端的情况?
③如果只定一端罪,常规是定行贿罪,还是受贿罪?
④您认为只定律师行贿罪,不定法院执行局长受贿罪是否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