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4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张某甲、张某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个疑点重重的投案
“是老挝警方吗?我要投案……”
2022年5月,满身伤痕的湖北蕲春籍流浪者王某在老挝边境投案,承认自己有偷越国(边)境行为,并向老挝官方表达了希望被遣返回国的诉求。
老挝政府将王某移交中方出入境管理工作人员后,蕲春县公安局根据移交线索办理了王某偷越国(边)境案件,发现王某系残疾人,无完全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出国境相关经历。
王某为何会流落在异国他乡,通过投案自首艰难求生?
原来王某因身体残疾无法从事电脑工作,被诈骗园区遗弃街头,后从老挝磨憨口岸投案。公安机关立即对其展开询问,并对出入境海量数据进行提取、摸排、核查,锁定王某偷越时间段,对该时段内行踪轨迹到边境附近,长时间未归人员、共同住宿、同时期乘车购票等信息进行精准比对,最终掌握了王某、张某乙等六人共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机关算尽难逃法网
2020年11月,王某、张某乙等人在上线人员(身份待查)的安排下乘坐飞机到云南准备偷渡到缅甸务工,后被云南警方抓获并处以行政罚款。
同年12月,张某乙联系在柬埔寨的张某甲,张某甲为获取中介(介绍人去诈骗园区)好处费,以高薪工作为诱饵,吸引王某、张某乙等人前往柬埔寨并承诺承担相关费用。
在张某甲的安排下,王某、张某乙一行人前往云南普洱机场准备偷渡到柬埔寨,没想到再一次被机场工作人员拦截并劝返回昆明。张某乙将情况告知张某甲后,12月8日,张某甲联系车辆、船只,经云南普洱中转老挝运送王某、张某乙一行人来到柬埔寨金边,随后张某甲转手将他们卖给诈骗园区。
为揪出背后组织者,公安机关对几人相同的购票付款人、住宿代订人的信息进行分析,最终,查出张某甲组织我国居民偷越国境至柬埔寨诈骗园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024年4月30日,组织者张某甲主动拨打公安机关电话要求投案。
张某甲交代,他曾介绍自己的亲戚、同学、老乡以及一些从未谋面的网友到柬埔寨。每运送一名偷渡者到约定地点,就会收到五千元好处费。
精准定罪才能罚当其罪
王某及其同案犯到案后都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在柬埔寨诈骗园区的噩梦之旅:
2021年11月,张某乙等三人被逼让国内亲戚凑齐资金转账,以缴纳赎金换取人身自由;另有两人因无法达到业绩多次遭到园区体罚,出逃偷渡回国;王某则因身体残疾、家庭困难没有赎金,便被丢弃街头。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4年7月,蕲春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偷渡的王某究竟该不该起诉呢?承办检察官认为,从法理上看,王某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对公安机关查处共同偷渡人员和组织者有贡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从情理上看,王某也是迫于生计赚钱养家,偷越国(边)境却不曾想落入诈骗窝点,几经辗转因“业务不熟”被抛弃,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鉴于此,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2024年7月23日,蕲春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经参与听证人员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偷渡的其他部分嫌疑人,检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以偷越国(边)境提起公诉或作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