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万贷款到账后不翼而飞,“银行职员”竟为骗子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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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深圳市民刘女士在广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办理了430万元贷款,但贷款到账后被诈骗嫌疑人转走。

02诈骗嫌疑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骗取企业公章,私自填写合同。

032023年9月1日,刘女士报警,2024年1月,诈骗一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

04诈骗嫌疑人廖某此前已有多次“前科”,因名下无财产,司法机关的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05银行方面表示,公安机关并未认为银行与该案有关系,银行方面可以协助各方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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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账的贷款为何会不翼而飞?

近日,深圳市民刘女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报料称,诈骗嫌疑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引导其办理430万元贷款。贷款业务办理完成时,贷款合同部分地方仍留空未填,诈骗嫌疑人此后通过骗取企业公章、私自填写合同等方式,致上述贷款到账后被诈骗嫌疑人转走。

谢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诈骗嫌疑人目前已被抓获。深圳福田公安分局也向南都·湾财社记者确认,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抓获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签空白合同,嫌疑人利用视察工厂间隙骗取公章

2023年7月底,亲属刘先生所在的家居工厂因购置一批货物而存在资金需求,因此,刘女士通过营销电话认识了自称广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廖某。此时,她并不知道廖某是冒充的。

2023年7月28日,刘女士和丈夫谢先生在廖某的邀约下,前往广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杨女士签署企业经营贷合同。

合同签署时,刘女士发现“支付对象”一栏留空,杨女士和廖某表示此处不必急于填写,后续可以用支付申请书替代。由于贷款额度尚未确定,部分文书内容也未填写,但杨女士为提高效率,让刘女士先签字,承诺后续补充。然而,留空的条款成为贷款被转走的关键。

后来,合同中被私自填写了廖某家属张某的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并盖上了工厂的公章,但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事后,刘女士才得知,廖某在随同银行方面考察工厂时,私自向刘女士亲属、工厂负责人刘先生索要公章。当时,刘先生出于信任而将公章放置于桌面,便忙于工厂事务,廖某可能正是在此时趁机在贷款合同上盖了企业公章。

2023年8月9日,广发银行发放430万贷款,款项在刘女士账户停留一秒后,便被自动划拨到张某账户。刘女士和丈夫察觉异常,廖某则以银行客户经理身份编造借口,声称系统问题导致延误。

随后,廖某和张某拜访刘女士,称贷款被张某挪用炒期货亏空,希望与刘女士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分期返还,并支付额外利息,此举令刘女士夫妻更加怀疑廖某的身份。2023年9月1日,刘女士查询确认廖某并非广发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刘女士称,2024年1月,她被诈骗一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2024年7月10日,廖某被福田公安抓获。

福田公安分局亦向南都·湾财社记者确认,诈骗嫌疑人目前已被抓获,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嫌疑人有多次“前科”,名下无财产法院判决未实际执行

刘女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展示了廖某此前向银行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左图)以及廖某交给刘先生保存的购销合同(右图)。可以明显看出,两份合同的内容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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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供图

廖某提交给银行的合同版本中,收款方及银行账户属张某;而廖某交给刘先生的合同版本中,收款方及银行账户均属刘先生本人。

这意味着,刘先生收到的合同很可能是廖某为了迷惑当事人而特地拟造的合同版本。

此外,廖某此次并非首次作案。裁判文书网显示,廖某此前已有多次“前科”,且均因廖某名下无任何资产,司法机关的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021年,廖某涉嫌假冒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银行经营贷诈骗曹某70多万元,曹某报警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还款,廖某拒不执行导致诉讼至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和2021年,深圳南山法院先后两次发布对廖某的执行裁定书,分别要求其强制支付13万元和5.62万元,也均因廖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有效执行。

2022年9月29日,深圳宝安人民法院发布信息显示廖某是某民事欠款88.5万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条目未履行。

然而,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诈骗嫌疑人,却可以躲过层层审查,成为了银行方面与贷款者之间的中间人。

刘女士向南都·湾财社记者提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并非直接同她联系,无论是电话、微信还是现场当面沟通,均是由廖某代为转达。

此外,廖某将其私自填写的合同交给银行后,并未有银行工作人员来向主借款人刘女士提示、沟通过相关内容;在发现廖某的身份可疑并报警之前,她对《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交易资金支付委托书》等文书上所填写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  

银行回应:公安认定该案与银行无关,愿协助处理此事

对于刘女士的上述遭遇,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此,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广发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并未认为银行与该案有关系,银行方面可以做的是协助各方处理此事。

康德智库专家、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凤丽律师提醒,银行方面在贷款签署过程中需要做到尽职调查。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在合同签署时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如果存在留空白的关键条款,如支付对象等,应仔细核实。

此外,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向借款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关于合同留空白可能带来的后果。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民商事专委会原副秘书长林先平表示,针对上述情况,银行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常源